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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Erie中联邦法对州法的反向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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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diversity案件中,程序法适用联邦法,实体法用州法[Erie Railroad Co. v. Tompkins, 304 U.S. 64 (1938)]。具体来说,将联邦法院视为一个坐落在该州的法院,看这个法院会适用什么法律,通常来说,要先看这个州的法律选择法(choice-of-law rules)。

A federal court, in the exercise of its diversity jurisdiction, is required to apply the substantive law of the state in which it is sitting, including that state's conflict of law rules. Meanwhile, the federal courts apply federal procedural law.

当一个问题不确定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的时候怎么办?最高法院也早有判决,如果有联邦程序法条直接相关,那么就视为程序问题,应当适用联邦法[Hanna v. Plumer, 380 U.S. 460 (1965)]。理论上颁布这个判例的时候,联邦程序法还有违宪的可能,但发展到今天,最高法院从来没有推翻过任何一条程序法(Applying that test, we have rejected every statutory challenge to a Federal Rule that has come before us. [Shady Grove Orthopedic Associates, P. A. v. Allstate Ins. Co., 559 U.S. 393 (2010)])。这事也就这么定了下来。

If a right is arguably procedural, federal procedural rules will apply if they are on point, even if there is a conflicting state law.

离考试已经没有几周,这两条规则你应当已经烂熟于心。那本文介绍三个不起眼的“联邦程序法反过来适用州法”的情况,考试的时候遇到要知道怎么选。

首先是送达,FRCP明确规定在其列举的几种送达方式(一般是亲手送达、留在住处、送达公司的一些规定)以外,符合送达州或者法院坐落州的送达方式也可以。所以210个题里面有个题,很多学员问为什么送达明明是程序法,这里却可以适用法院坐落州法,只因FRCP就是这么规定的。别说可以适用法院坐落州法,哪怕不符合联邦法列举的其他送达方式,也不符合法院坐落州的送达方式,只要符合送达人所在州的送达方式也是可以的。

然后是relation back,如果你学的更好一点,会知道relation back视为程序问题适用联邦法,这是因为FRCP对relation back有明确规定:允许回溯。但FRCP并非一味允许回溯,它分为加案由回溯和加被告回溯,两种回溯的规则各有一点不同。

加案由回溯,联邦的要求是基于same T/O或者州法允许,举两个例子:

A起诉B过失,之后诉讼时效经过,然后基于同一案由追加严格责任,州法不允许回溯,但联邦允许回溯(同一案由),可以追加。

A起诉B过失,之后诉讼时效经过,然后基于不同案由追加违约,州法允许回溯。虽然不符合联邦的same T/O,但州法允许,也可以追加。

上例你可能会想,为什么不是同一个案由也可以追加?留作课后习题。

加被告回溯是最麻烦的,如果题目告诉你州法允许,那就简单了。

A起诉B过失,之后诉讼时效经过,过了一年发现其实应该起诉C,于是修改起诉状追加被告C。州法允许回溯,可以追加。

如果州法不允许,联邦法也可以追加被告,但就有了下面两个要求:

  1. 在起诉后90天内修改起诉状;

  2. 新的被告对起诉知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应当是正确的被告(之一)。

这类题目在UWorld里面反而很多,这里只介绍一个题:以Ten months after surgery in a hospital开头的题,细心的同学发现修改诉状加入新的当事人并主张relation back的时候,已经超过了FRCP规定的90天。这是因为这个题2014年放出,当时FRCP的规定还是120天,2015年改成了90天。

送达和回溯这两类情形的诀窍是,联邦和州法只要符合任何一个,就是符合程序的;反过来,必须联邦法和州法都不符合,才是程序上不可行的。

第三类是preclusion,这个一度让人十分困惑。我们知道,preclusion的效果一律看前案而不看后案,这是宪法Full Faith and Credit Clause和相关法条带来的效果。所以,如果A州dismiss with prejudice并规定一事不再理,B州自己的法律即使认为“一事可以再理”,也不能再审理这个案例。反过来,如果A州dismiss with prejudice并规定可以在另外一个州继续起诉,B州即使自己认为“一事不再理”,也必须受理。

但preclusion通常是个民诉考题,不是宪法考题。民诉题一般是基于联邦法院的,联邦法院遇到这个问题应该看什么法律呢?要分三步走。

  1. 因为在联邦法院审理,所以适用联邦法。210个题里面以A car manufacturer produced a car that was sold nationwide开头的题,虽然最后的确是落到了州法上,但“因为是在联邦法判决,所以适用联邦法”才是唯一正确的选项。

  2. 根据Erie原则,时效问题和preclusion问题应当转而看法院坐落的州法。

  3. 如果该州认为,因时效问题dismiss with prejudice后可以在另外一个时效没有经过的州继续起诉,那么联邦法院作出的dismiss with prejudice,和州法院作出这样的裁定也不会有什么不同,另外一个州必须尊重。

[Semtek Int’l Inc. v. Lockheed Martin Corp., 531 U.S. 497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