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强调过很多次我不教英语。英文的文笔需要通过系统的训练,需要花比备考多得多的时间、比我的课多得多的学费慢慢提升。现在有了各种语言大模型,他们比任何英语老师都要好,是训练英文文笔的神器。如果不是要考试,我甚至觉得在大模型的辅助下,能写出优美文笔的能力已经无关紧要——能阅读和分辨就足够了。
但最近有个语法问题已经影响到了学员做选择题,而且是让我哭笑不得的冠词问题,我认为有必要单独发文说一下。
说冠词难,英语里面只有三个冠词:a, an和the. 其中a和an又是一样的,约等于只有两个冠词。但如果说冠词容易,因为中文里面没有冠词,所以中国考生在写文章的时候很容易在本应该加冠词的时候漏掉冠词,或者在不应该加冠词的时候加上冠词——我自己也无法完全克服这个问题。
好在今天讨论的问题更简单一些,仅仅是阅读的时候区分定冠词和不定冠词就可以了。他们的区别是,定冠词 “the” 用于指代特定的、已知的事物,而不定冠词 “a” 和 “an” 用于指代非特定的、未知的事物。这本是小学英语的内容,但最近很多学员掉坑里。小技巧是,如果还是不好分辨,可以把不定冠词换成all或者any试试,就能看出明显的错误。
我们来看这个选项:
No, because a dismissal does not operate as an adjudication on the merits.
这句话的意思是,一个驳回起诉的裁定,不代表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如果它错的还不明显,可以翻译为“任何驳回起诉的裁定,都不是对案件的实质审理”。这明显是错的。我们知道法官可以直接在裁定中注明带偏见驳回起诉,视为对事实进行了实质审理。用友商的话说,这是“法律叙述错误的选项”,根本不用看题目就不能选。如果你去纠结题目中驳回起诉的裁定恰恰是带偏见的,应当视为对案件的实质审理,那你就掉入了冠词陷阱。如果把这个选项中的a换成the,那么这个驳回起诉的裁定才特指题目中的裁定,那么它就是一个正确的选项。
再来看这个选项:
Yes, because the hearsay rule does not exclude out-of-court statements if a declarant testifies and is available for cross-examination.
这个选项的意思是,一个证人只要出庭作证并接受交叉盘问,hearsay规则并不会排除这个证人的庭外证词。这是错的离谱的表述。如果你没看出这错得离谱,那么hearsay还没学好,赶紧回炉重造。知识点是,证人即使出庭作证,那么他的庭外陈述依然是hearsay,必须要符合一种hearsay的例外,才可以被采纳。
但很多学员纠结说这个证人出庭了,所以他先前的指认属于hearsay的例外(exclusion)。学的很好,但这个选项错在它的冠词是泛指一切证人的a,而不是特指题目中证人的the.
反过来一个非常类似的题,体现了有学员对定冠词也理解不到位。来看这样一个选项:
Yes, because the eyewitness's statement of identification as reported by the officer is not excluded by the hearsay rule.
这个学员说C是错的,因为目击证人先前的指认,必须还要求他出庭作证才符合hearsay的例外(exclusion)。
知识点很扎实,但还是对冠词理解不到位。如果这里冠词是an,那就错了,但冠词是the,特指题目中已经出庭作证的证人,所以它恰恰是正确选项。
最后,名词的复数形式也应当视为不定冠词。有个题问证人先前的犯罪是否要被采纳,这个选项说:
Yes, because prior convictions are probative of a witness's character for truthfulness.
这里convictions没有冠词了,因为它是复数,可以视为有冠词a,泛指所有的定罪。那么翻译一下,就是先前的定罪对反驳证人的诚信有证据价值。如果错的不明显,可以翻译成任何先前的定罪都对反驳证人的诚信有证据价值。如果你依然觉得错的不明显,那就是证据法学的还不够细。考点是只有重罪和与诚信有关的犯罪才有证据价值。和诚信无关的轻罪是没有证据价值的。[FRE 609(a)]
所以即使题目中的犯罪记录可以采纳,这题也不能选择这个选项。把“prior convictions”改成“the conviction”就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