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合同概述
视频和讲义
视频和讲义不一致的地方以讲义为准,纸质讲义和在线讲义不一样的地方以在线讲义为准。因为在线讲义是开源随时更新的。
在线讲义的网址是:https://usbardoc.newglaw.com
推荐的学习顺序是:合同 → 宪法 → 侵权 → 刑法 → 刑诉 → 房地产 → 证据 → 民诉
单科参考材料有: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by American Law Institute ,亚马逊有售电子版,不买也完全也没关系;
Article 2 of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不看也完全没关系。
合同的适用法律
物品买卖合同适用《统一商法典》第2条(Article 2 of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UCC”),物品租赁适用UCC第2A条,其他合同适用普通法。对“物品”的定义是可移动的(all things movable)。所以房地产不是“物品”。
Sales contracts for goods are governed by Article 2 of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UCC), while leases of goods fall under UCC Article 2A, and other contracts are subject to common law. The definition of “goods” encompasses all things movable. Here, real estate is not considered things movable. Therefore, the sale of real estate is governed by common law.
无论是房地产的买卖还是开发,都适用普通法。有时候看到题目中卖家把房子打包卖,不要误以为适用UCC.
甲卖给乙一辆二手车,价格为0. 这不是买卖,而是赠与,物品的赠与也一般适用普通法。
普通法系又叫判例法系,来源于英国,以判例为主。对于这类规则,我没有办法回答你法律依据是什么,因为是通过大量英国法官的古早判例慢慢确立起来的一般规则。好在法学界通过法律重述(Restatement)将普通法在美国的适用进行总结,所以我可能会从法律重述中找到一些条文来支持某普通法观点。
与此相对的是大陆法系,也叫成文法。美国是普通法国家,但成文法也大量适用,比如美国宪法就是成文法律,UCC也是一部成文法典。
适用普通法(判例)还是成文法时通常采取如下规则:
- 没有法律规定时,适用判例(比如除了物品买卖合以外的合同),
- 有成文法时,通常适用成文法(比如物品买卖适用UCC),
- 对于如何适用成文法产生的争议,适用判例,
- 宪法和法律、不同位阶的法律之间产生冲突时如何处理,我们会在宪法章节详细论述,但原则是用判例来处理这些冲突。
侵权、刑法、房地产是以普通法为主的科目。证据法是纯法条的科目(其中和特权有关的内容是普通法)。宪法、刑诉虽然是学宪法原文,但其内容是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民诉看似考的是联邦法条,但普通法和宪法色彩浓厚。合同则是经典的一大半学普通法,一小半学UCC(法条),还有一点点学习衡平法,虽然杂糅,但是简单,非常适合入门。
当一个合同同时有服务和商品买卖时,我们用合同的主要目的考虑法律适用。但是如果合同可以被分割为实物部分和非实物部分,法院有可能会把他们分开。
盖房、租房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普通法
租车:UCC Article 2A
出售空调和上门安装的服务:UCC Article 2
袁律师辅导美国司考的同时销售了一本教材并打包收费:普通法
袁律师辅导美国司考收费1000美金,并以50美金出售教材:分开处理
专利:普通法
Microsoft Windows光盘:UCC Article 2
合同的形成
合意
合同的形成需要双方达成合意(mutual assent),即提出方(offeror)提出要约(offer),被提出方(offeree)接受要约(acceptance)。
The formation of a contract requires mutual assent, which means that the offeror makes an offer, and the offeree accepts that offer.
要约
有效要约
分析一个要约是否有效,考察以下三个要素:
- 一个人能否合理地认为提出方有履约的意思表示?
甲说:我在考虑是不是要把我的车以5000元卖给你。甲没有履约的意思表示,不是要约。
甲把要约写好后放在抽屉里,后来不小心和其他信件一起寄走了。这是一个有效的要约,我们看的是对方是否能合理认为提出方有履约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看提出方的主观心态。
- 要约中是否有必要的条款?看一个人是否能合理地认为已经具备必要的条款。但房地产买卖必须要有确定的标的物和价格,而物品买卖必须要有确定的数量。
物品买卖不需要注明价格。库克给盖茨写信:请买一副AirPods Max. 盖茨回复:好的。合同成立,手机价格用UCC的规则补足,大概率就是苹果官网的售价。
物品买卖合同甚至不需要具体的标的物。可以理解为双方对标的物已经达成了某种默契,比如对于只交易原油的买家和卖家,约定数量就已经足够。
甲在餐巾纸上写到:我提出把圣荷西的房子200万元卖给乙,甲在圣荷西只有一套房。这是一个有效的要约。如果乙接受,房屋以合理的方式、在合理的(reasonable)时间内交易完毕即可。但如果甲在圣荷西有多套房子,则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无法确定标的物而无法成立。
- 接收方是否知道提出方的要约?
甲发布悬赏广告:任何人找到我的狗将奖励200元。乙没有看到广告,但找到了狗并还给了甲。乙不知道甲的悬赏广告,合同不成立。
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视为要约。在上例中,倘若乙看到广告并找到了狗,视为接受要约。
传单
一般的传单不是要约,但有限定数量、先到先得的传单视为要约。
卖家在传单上写:白菜5毛钱一斤,不是要约。买家看到传单后传真甲采购10斤白菜则是提出要约,而不是接受要约。
卖家在传单上写:8月1日的白菜5毛钱一斤,售完为止,视为要约。买家8月1日前往卖家处看到白菜并选购10斤,视为接受要约,卖家应当按照5毛钱一斤销售。
卖家在传真上写:出售10斤白菜,并传真给买家,这是要约。买家看到传真后采购10斤白菜则是接受要约。
要约的终止和撤回
要约失效
一般的要约被拒绝后失效,即使拒绝人反悔也无济于事。讨价还价视为拒绝的同时提出新的要约,但单纯询问是否有降价空间不在此例。
卖家说:这款手表400元卖给你。买家说:我只考虑300元买。此时买家视为拒绝了要约并提出了300元的要约。卖家的要约失效。一天后买家回复说:我愿意400元购买,不视为接受要约,而视为提出了新的400元的要约。
卖家说:这款手表400元卖给你。买家说:能不能300卖给我?卖家说:已经最便宜了。买家说:那就400吧。买家视为接受了卖家的要约。
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seasonable)接受要约,要约失效。
白菜摊要收摊了,摊主对大妈说2毛钱一斤,大妈第二天早上趁白菜新鲜时同意摊主的报价。大妈没有及时接受要约,合同不成立。
合同成立之前任何一方死亡或者陷入无民事行为能力,要约失效。请注意,合同成立后并不会当然因为一方的死亡而失效。
卖家将卖房的要约寄给买家,买家收到后卖家死亡。买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依然寄出了acceptance,合同没有成立。在卖家死亡时,要约已经失效。
但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后买方死亡,可以执行他遗产中的钱款;卖方死亡,也不影响房屋继续过户,所以合同依然有效。作为对比,家教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死亡,会导致合同不可履行、履行不再有意义,我们会在后文学到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撤回
提出要约的人可以在接受之前任意撤回要约,对方一旦知悉要约被撤回后再接受是无效的。撤回可以明确表示,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让被提出人相信要约已经撤回,比如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并通知被提出人。
如果被提出要约的人知悉撤回要约之前同意了要约,则合同已经成立,撤回失败。
不可撤回的要约
普通法中,不可撤回的要约视为一个单独的选择权合同(option contract)。既然是合同,就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对价(consideration),用于将选择权保留一段时间。该承诺不需要书面作出。
甲说:我把黑土地租给你,每个月1000元。乙说:请让我考虑一个月。甲同意。但因为乙没有支付对价,并没有成立不可撤回的要约。第三天甲通知乙已经将黑土地以2000元一个月租给了丙,视为有效撤回要约。 但注意,如果乙在第二天就同意了要约,或者乙虽然是第四天同意的要约,但他并未得知甲已经租给了丙,依然可以有效接受要约,合同成立。至于同时成立了两个租赁合同,用违约理论处理。
甲说:我把黑土地租给你,每个月1000元。乙说:我给你100元,请让我考虑一个月。甲同意。第二天甲通知乙已经将黑土地以2000元一个月租给了丙。甲违反了option contract,乙如果在一个月内打算租赁黑土地,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Option Contract被拒绝后,到期之前依然有效(可以反悔),除非提出人基于对拒绝的信赖作出了后续行为。
A给O写信:打算购买黑土地,愿意支付3000美元,换取把黑土地以30万的价格保留给我30天。O回信:好的。第二天,A给O写信:已经不需要黑土地。第三天,A给O写信:愿意以30万价格购买黑土地。房地产买卖合同成立。
A给O写信:打算购买黑土地,愿意支付3000美元,换取把黑土地以30万的价格保留给我30天。O回信:好的。第二天,A给O写信:已经不需要黑土地。第三天,O把土地卖给了B. Option Contract不再有效力。
UCC中,不可撤回的要约叫做firm offer,要求
- 提出人必须是商家(merchant),
UCC对商家的定义是指1. 专门买卖某种货物的人,或者 2. 对买卖某种货物有特殊知识或技能的人。有学员指出,微软采购苹果的手机,微软并不是商家,这在第一种定义的商家中是有道理的,因为微软已经不再交易手机了。下文假设微软是具有购买手机专门知识的人,而盖茨没有,所以下文中的“微软”是商家,但“盖茨”不是。“苹果”和“库克”则都是卖手机的商家:个人也可以是商家。在MBE中,考UCC的题目中出现的角色通常都是商家。
- 书面提出,
- 明确表示要约会保留一段时间。请注意,如果被提出人没有支付对价,要约最多三个月后就可以撤销。
UCC §2-205
An offer by a merchant to buy or sell goods in a signed writing which by its terms gives assurance that it will be held open is not revocable, for lack of consideration, during the time stated or if no time is stated for a reasonable time, but in no event may such period of irrevocability exceed three months; but any such term of assurance on a form supplied by the offeree must be separately signed by the offeror.
库克给盖茨写信:如果你买苹果手机,可以500美金买一台,一年内有效。2个月之后,库克反悔。但3个月之内,盖茨都可以以500美金买一台苹果手机。
库克给盖茨写信:如果你买苹果手机,可以500美金买一台,一年内有效。9个月之后,库克反悔。反悔后要约不再有效。但库克没有反悔时要约依然有效。
库克给盖茨写信:如果你买苹果手机,可以500美金买一台。盖茨回复:我愿意支付100美金让你的要约1年内有效。库克同意。4个月之后,库克反悔。但一年之内,盖茨都可以以500美金买一台苹果手机。
库克给盖茨写信:我愿意500美金卖给你我珍藏的那台古董车,三个月内有效。一个月后库克反悔。库克不是卖古董车的商家,要约不再有效。
接受要约
谁能接受
通常只有被提出要约的人能接受要约。
但不可撤回的要约通常可以转让,因为不可撤回的要约本身具有一定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甲对乙说:嫁给我。丙听到后说:我愿意。即使甲提出的是要约,合同也没有成立。
通过行为接受要约
单方合同(unilateral contract)必须通过完成特定的任务来接受,那么任务完成才算是接受要约,仅仅开始任务只是让这个要约变得无法撤回。
The key characteristic of a unilateral contract is that the offer does not invite a promissory acceptance. Instead, the offer is accepted through performance or action by the offeree, rather than by making another promise in return.
甲说:谁找到我的狗就奖励1000元。乙找了3天狗,甲撤回要约,乙继续找狗,第5天找到了狗,合同成立,甲需要支付1000元。乙一旦开始找狗,要约就无法撤回。
甲说:谁找到我的狗就奖励1000元。乙大张旗鼓开始找狗,因为乙是找狗专家,其他人都放弃找狗,乙三天后放弃找狗。乙没有接受合同,甲无法向乙主张损失。
绝大部分合同都是双方合同(bilateral contract)。通过承诺可以接受合同,但直接开始履行同样视为接受合同。
甲对乙说:支付你1000元把我的房间粉刷一遍。乙同意,合同成立。
甲对乙说:支付你1000元把我的房间粉刷一遍。乙没有说话,而是直接开始刷墙,合同成立。
我们谨记单方合同的定义是只能通过完美履行来接受合同,如果要约明确点出需要对方通过完成任务接受要约,那当然是单方合同。
但更多的时候,要约本身不容易看出是在邀请对方通过言语还是完美履行来接受合同,这时如何区分单方还是双方合同是个技术活。我们需要同时考察
- 要约是对多人的还是对单人的,
- 履行是否是排他的,以及
- 开始履行之后若放弃,视为违约是否公平。
甲有10000个零件,希望乙能够寻找以1美元以上的价格购买这批零件的买家,乙同意。首先,这是服务合同,适用普通法而不是UCC. 其次,这是单方合同。虽然它和上述找狗不同,它只针对一个人提出,但似乎并不排他(可以同时让多人找买家)。如果乙放弃寻找买家,将乙视为违约似乎并不公平。所以乙同意开始寻找买家的行为只能视为要约不可撤回,而不是成立了一个找买家的服务合同。
甲将文物邮寄给乙修复,乙开始修复后发现修复难度过大,于是放弃。这是双方合同,乙开始修复的行为视为接受了合同,放弃修复视为违约。因为1、要约是针对一个人提出,2、修复文物是排他的,3、修复到一半再交给其他人修复是有难度的,视为违约更加公平。
普通法:镜子规则
在普通法下,要约的接受必须和提出一模一样才有效,附加任何条件都会视为拒绝要约的同时提出一个新的要约,除非这个条件本来就隐含在要约中。这也被称作镜子规则(mirror rule)。
甲问:请来打扫我家,支付300元。清洁公司说:必须支付现金才能给到这个价格。清洁公司本来接受现金、信用卡和支票。合同没有成立,要求付现金的条件视为新的要约。
清洁公司说:300元打扫一次。甲说:我愿意支付300元现金。清洁公司本来就只接受现金,合同成立。
清洁公司说:300元打扫一次。甲说:简直是在抢钱,但是我懒得去找别家了。合同成立。
邮箱规则
在中国,平信基本已经销声匿迹。提出和接受要约通常都是用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即时通讯的方式,最次也是1-3天就能送达的快递。但平信在美国依然被大量使用,提出和接受要约也不例外。
除非有明确约定,接受要约以寄出时生效,这叫做邮箱规则(mailbox rule)。
甲写信邀请乙5000美元购买他的一块名表,乙收到后寄出“同意你的要约”。合同在平信寄出时成立。
甲写信邀请乙5000美元购买他的一块名表,但乙并不知情。巧的是,乙同时写信寄给甲邀请5000美元购买甲的这块手表。虽然两个人的要约惊人地一致,但也仅仅是两个要约而已,并没有成立合同。
在本讲义没有特意区分的时候,普通法和UCC的规定是类似的。
而拒绝、撤回要约则是对方收到时生效。比如先寄出同意要约,后寄出拒绝要约,则前一个寄出时合同已经成立。除非提出要约的人先收到了拒绝要约的信,并基于对拒绝的信赖作出后续安排。
如果是先寄出拒绝要约,后寄出接受要约,以对方先收到的信为准,不适用邮箱规则。
同理,如果要约提出人撤回要约,对方知悉被撤回之前寄出了同意要约,则合同依然成立。但如果已经知悉要约被撤回,被提出人无法同意要约。
这些规则虽然稍微有点难记,但你会在做题中熟悉并最终记住。如果实在记不住,可以记一个原则:和中国一样,以促进交易、倾向合同成立为原则。
普通法:默示接受
普通法通常要求接受的人通过语言的沟通明示接受要约。但是如果在特定情境下,一个理性的人的沉默表示接受了要约,法院通常会判合同成立,尤其是沉默方获得利益时。在这种情形下,被提出要约的人有义务通知提出人他明确拒绝要约,否则视为合同成立。
甲提出给乙打扫院子并收取50元,乙不置可否,但眼睁睁看着甲把院子打扫完毕。一个理性的人如果不接受要约会提出明确反对。合同成立。
UCC:格式冲突
UCC并不要求要约的提出和接受方的条件一模一样,如果接收方提出了一些新的条件,甚至修改了一些提出方的条件,依然可以视为接受要约。这时我们称双方的制式表格有冲突(battle of forms)。
接受方提出或修改的条件要视情况决定是否能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 如果合同的任何一方不是商家,新提出或修改的条款只视为建议,在另一方接受之前,不会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 如果合同双方都是商家,接收方修改原条款后,双方的条款都不采纳(knock out rule),而是采用UCC的默认规则进行(多数说)。而如果没有修改原条款,仅仅是新提出的条款,通常可以成为合同的一部分,除非:
- 新条款实质性地修改(materially alter)了原要约,通常都是和行业惯例有很大不同,比如减少自己的质保义务;
- 要约明确限制增加新条款;或者
- 对方明确反对新条款,或在收到新条款之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反对。
库克给盖茨写信:如果你买AirPods Max,只需要500美金一副。盖茨回复:我愿意500美金包邮买一副。合同成立,但盖茨不是商家,包邮条款视为提议而不是合同的一部分。
苹果给微软写信:如果贵司买AirPods Max,只需要500美金一副。微软回复:愿意500美金包邮买一副。对耳机来说,邮费不算实质性影响,合同成立且合同含有包邮。
苹果给微软写信:如果贵司买AirPods Max,只需要500美金一副。微软回复:愿意500美金包邮买一副。苹果立刻反对包邮的条款。合同成立且不含有包邮条款。
微软给苹果写信:500美金采购100副AirPods Max。苹果回复:同意,但这个价格的耳机没有任何保修。即使微软没有及时反对没有保修的条款,免除自己的质保责任也实质性修改了合同的条款,除非微软明确同意免除对方的质保义务,否则成立的是有质保的买卖合同。
微软给苹果写信:500美金采购100副AirPods Max。苹果回复:同意,但任何争议必须走仲裁。这里要考察多种因素,比如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是否本来就是行业惯例。考题不会直接要你给出答案,但可能会问你仲裁条款会不会成为一部分的决定性因素是什么:答案是仲裁条款有没有实质性修改了(materially alter)要约的条款。
苹果给微软写信:如果贵司买AirPods Max,只需要500美金一副,不包邮。微软回复:愿意买一副,但必须包邮。合同成立。多数说认为双方关于包邮的条款都不应采纳,而是参考UCC中对于此种交易类别的邮费规定。
苹果给微软写信:如果贵司买AirPods Max,只需要500美金一副,信中还事无巨细地规定了各种和交付有关的条款。微软回复:合同的所有条款都同意,愿意400美金买一台。这里双方没有就合同的关键条款达成合意,合同不成立。
UCC:直接发货
直接发货被UCC视为接受要约。作为对比,在普通法下直接履行也视为接受要约。
买家订购1000个零件,卖家发货1000个零件的同时视为合同成立。
但题目中卖家不会按照买家的要求发货。如果发货的内容和要约不同,视为接受合同的同时违约。
买家订购1000个红色零件,卖家发货1000个蓝色零件的同时视为接受合同和违约。买家可以拒收、收一部分、全收,并且在任一种选择下,依然主张损害赔偿。
除非卖家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买家将要寄出不是完全符合要约的商品,此时不视为违约,买家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拒绝。
买家订购1000个红色零件,卖家发货1000个蓝色零件并通知甲红色零件缺货,暂用蓝色零件代替。买家如果接受蓝色零件,视为成立蓝色零件的合同。买家如果拒绝蓝色零件,则没有成立合同,卖家有权要回蓝色零件。
有时候题中的陷阱在于合同早已经成立,即使寄出不符合要求商品的同时通知买家作出了替代安排,仍然视为违约。
买家订购1000个红色零件,卖家承诺3天内发货。后通知买家红色零件缺货,暂用蓝色零件代替并发货蓝色零件。买家收到蓝色零件后拒绝收货。若不是卖家承诺3天内发货,合同没有成立,但卖家承诺发货时合同已经成立,无法发货红色零件构成违约。
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对价
对价理论
让法院来执行赠与合同是不合适的,因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中国的法律规定了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还赋予赠与方在实际赠与之前的任意撤销权。这样法院从理论上不介入赠与合同的执行:除非是负有道德义务的赠与。
英美法系有一套完整的对价(consideration)理论,不仅仅是用来处理赠与问题。比如前文中所述普通法中不可撤销的要约就必须要由对价支持。
更一般地,所有合同都必须有对价支持,否则虽然合同成立,但无法执行(unenforceable)。
The formation of a contract requires a bargain in which there is a manifestation of mutual assent to the exchange and a consideration.
甲承诺赠与乙10000元,乙同意,这里有了合意,所以合同成立。但如果甲没有交付,乙起诉到法院,合同会因为没有对价而无法执行。
对价可以是积极的行为(performance),也可以是消极的忍受(forbearance)。合同双方的对价可以很悬殊,但不能只是象征意义的对价或者是虚无的承诺(nominal consideration)。
甲和乙成立价值10万的土地1元成交。这里1元只有象征意义,合同无法执行。
甲和乙成立价值10万的土地1万元成交。虽然对价不能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但并不是虚无的对价,合同可以执行。
甲和乙成立option contract,约定以1美元的价格,让甲保留以10万美元出售黑土地的要约24小时。同上,法院并不决定对价是否足够,仅仅是为了避免虚无的对价。对于将要约保留24小时来说,1美元的对价可能是足够的,法院会倾向于执行这个option contract.
甲对乙说,你要来我家,我就送你一件古董。乙花费数千美元,搭乘商务舱来到甲家里。虽然乙花费不菲,但对甲没有任何好处,不是对价,合同无法执行。
爸爸对女儿说:如果你18岁之前不抽烟,我就给你1000元。对价不仅也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忍受,且女儿的忍受是为了爸爸情绪上的满足(不必是经济利益),合同可以执行。
甲和乙签订合同购买“甲决定的任何数量”的零件。甲和乙签订合同但甲享有“任意撤销权”。甲和乙签订合同但只有“甲认为有必要时”合同才生效。以上三个合同都因为是虚无的承诺而无法执行。
甲和乙签订合同购买“甲今年需要的”所有零件。甲和乙签订合同购买“乙今年生产的”所有零件。合同可以执行。我们把前者称作全需求合同(requirement contract),后者叫做全产出合同(output contract)。
甲和乙签订合同购买“甲今年需要的”所有零件,乙产能充足。甲中途决定选用20%丙生产的零件,甲构成违约。
甲和乙签订合同购买“甲今年需要的”所有零件,乙产能充足。中途甲的客户执意要求某产品使用丙生产的零件,甲因此购买了少量丙的零件。甲的违约可以被接受。
对价不能是过去的行为,但诉讼时效(statute of limitations)经过的债务除外。多数观点认为,如果要用经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为对价,新的约定需要书面、部分履行,或债权人基于信赖作出了安排。
A debtor’s renewed promise to pay all or part of a preexisting debt is enforceable if the debtor renewed their promise despite a technical defense (e.g., statute of limitations), the renewed promise was made in writing, partially performed, or there was detrimental reliance on the renewed promise by the creditor.
甲赠送并交付给乙一本昂贵的书,乙说,这本书太昂贵了,我还是得把书钱付给你。第二天乙反悔,甲无法执行书钱。
医生救活了病人,病人付清医药费后为了感谢医生,承诺以后每年付给医生一万元。因为救人的行为发生在过去,所以之后的感谢费因没有对价而无法执行。
债务人和债权人约定十年前的一笔债务下个月还清。虽然该债务早就过了诉讼时效,但新的合同可以执行。
对价可以有风险,但如果其中一方知道所谓的对价其实完全没有价值,合同无法执行。
父母去世后,兄弟约定无论父母留给他们什么遗产,他们都将平分。兄弟都不知道父母已经把遗产全部留给了哥哥,但“分得遗产的可能”是有效的对价。
父母去世后,兄弟约定无论父母留给他们什么遗产,他们都将平分。但弟弟知道父母已经把遗产全部留给了哥哥。合同因没有对价而无法执行。
司机撞到了会计,会计说:如果你给我500块钱,我就不告你。司机同意。实际上会计并没有有效的案由,但会计真心相信自己可以起诉司机。对价有效。
司机撞到了律师,律师说:如果你给我500块钱,我就不告你。司机同意。实际上律师并没有有效的案由,律师也知道这一点。律师没有提供任何对价,合同无法执行。
已经存在的法律义务
如果合同一方在合同成立之前已经有了某个义务(pre-existing duty),不能把这个义务作为新的对价。该义务可能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可能是合同约定的义务。
甲悬赏1000万营救被绑架的女儿,警察成功救出女儿。因为警察本来就有营救女儿的义务,警察无法执行这个单方合同。
我们要记的是这个原则的例外。
- 有新的对价。
歌手收取100万演唱歌曲,开演之前双方协商费用调整为120万,歌曲不变。合同的修改没有新的对价支撑,无法执行。但没有对价仅仅是让新的20万无法执行,如果演出商现场打款120万,歌手唱完后,演出商也无法追回。
开演之前双方协商费用调整为120万,改唱另一首似乎更简单的歌曲,合同的修改有效。
- 对可撤销义务的追认。比如未成年签署的合同本来可以撤销,成年后并没有义务追认。但如果选择追认,即使本来可以撤销的义务也是有效的对价。
- 针对第三方的义务。
开演之前歌手要求涨价,双方协商调整费用未果。歌手的狂热粉丝自愿出资20万让双方履行原合同。歌手如期履行。对粉丝来说,歌手原本没有唱歌的合同义务,粉丝的20万可以执行。
女儿在车商贷款买车前,车商发现女儿的信用记录很差,于是要求父亲担保,三方签署协议。担保可以执行。
女儿在车商贷款买车后,车商发现女儿的信用记录很差,于是要求父亲担保。对父亲来说,成为担保人没有获得任何新的对价,担保无法执行。
- 真诚的法律纠纷。
演唱会时主办方聘用的保安丢掉了粉丝的灯牌造成恶劣影响,会后歌手威胁要起诉主办方,主办方同意增加20万演出费换取歌手不起诉,新的20万可以执行。
演唱会明明开的非常成功,但主办方非要找茬要减少20万演出费,歌手缺钱无奈收下少了20万的演出费。如果歌手能证明主办方的纠纷是编造的(不真诚),可以起诉要回少给的20万演出费。
- 不可预见的情况。
演唱会前疫情爆发,歌手需要隔离14+7天才能继续演唱会,主办方同意增加20万演出费,新的20万可以执行。
甲支付乙砍掉自己院子中的树,砍伐过程中遇到蜂巢,双方约定增加费用。由于蜂巢是可以预见到也很容易在签约前观察到的事务,不属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增加的费用不可执行。
- UCC规则:物品买卖中善意(good faith)的价格调整可以不用对价支撑,但通常是客观的情况。
Under the UCC, additional consideration is not necessary to modify a written contract, as long as the modification is entered into in good faith.
加油站和供油商签订5年的合同约定油价为6元一升,第三年国际油价上涨,继续履行合同对供油商会造成不合理的困难,双方约定油价调整为6.5元一升,因为该调整基于善意,可以没有对价。
建筑商在建房的过程中,国际水泥价上涨,双方约定将建房费用增加100万。水泥价格的正常上涨并不属于双方都无法预料到的情况,且建筑合同适用普通法,仅有善意是不够的。合同的修改会因为没有对价而无法执行。
- 债务纠纷:还款方式不同可以成为对价。
甲欠乙80万,约定12月31日还款。双方协商决定9月1日之前还款只用还60万即可还清。提前还款是新的对价。
反欺诈法
反欺诈法的范围
为了防止诈骗,反欺诈法(Statute of Fraud,SOF)规定特定的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否则无法执行。反欺诈法并不是普通法原则,是古老的英国的法律,但因为美国建国时就普遍存在,所以现在普遍沿用。
我们需要前5类适用反欺诈法的合同烂熟于心,而后3类并不常考。
- 价值500美金或以上的物品买卖合同必须书面(UCC中对书面的要求是成文规定的);
书面并不意味着要规定地事无巨细。对物品买卖合同而言,只要数量是书面的,合同就可以执行。价格没有约定可以用UCC的规则补足。但如果证据显示双方关于价格有分歧,那合同会因为没有合意而根本没有形成。
- 房地产合同,虽然也很常考,但一般会在房地产篇考,我们会在房地产篇详细讲解;
- 婚前或婚内协议,不包括承诺要结婚的合同,我们将在讲解论文时详细学习(纽约州:家庭法;加州:共同财产);
- 从签订日期开始预计要超过一年才能完成的服务合同;
甲和乙约定后年给房子修一个篱笆,虽然修篱笆只需要数周时间,但因为合同预期完成时超过签约后一年,所以需要书面签订。
甲和乙签订终身雇佣合同(life time, permanent, indeterminate),但因为雇员随时可以终止终身雇佣的合同,所以不需要书面签订。
甲给乙1年的招工要约(offer),乙思考2个月后直接开始上班。该合同不需要书面也可以执行,因为合同是在乙开始工作当天成立的(通过行为接受要约),且刚好一年可以履行完毕。
- 担保合同,但如果担保人提供担保是为了自己的利益,那么可以不需要书面;
侄子开着自己的车去做清洁,洗车行给叔叔打电话,叔叔说:洗车钱算我账上。这是叔叔直接和洗车行签订的服务合同,且显然有可能在一年内履行完毕,不需要书面。
侄子开着叔叔的车去做清洁,洗车行给叔叔打电话,叔叔说:如果他付不出钱,我来付。这是担保合同,但因为洗车是为了叔叔的利益,所以该担保合同不需要书面。
- 遗产管理人自掏腰包支付死者的债务,需要书面;
- 价值5000美金以上的非物品(比如版权)买卖合同;
- 证券买卖合同。
可以用MY LEGS来记忆前6种最常见的情形:
According to the statute of frauds, certain contracts must be documented in writing, including all essential terms, and signed by the party against whom enforcement is sought. These contracts include:
Marriage: contracts entered into in consideration of marriage
Year: contracts that cannot be completed within a one-year period
Land: contracts for the sale or transfer of an interest in real property
Executor: contracts to pay an estate's debt using the executor's personal funds
Goods: contracts for the sale of goods valued at $500 or more
Suretyship: contracts to assum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debt or duty of another party.
满足反欺诈法的格式
“书面”可以是纸质,也可以是电子形式,比如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软件。
“签名”可以是个性签名,简签(initial, 比如乔·拜登简写成JB),盖章,电子签名。在UCC规则下,用公司的抬头纸发出也是有效的签名。
如果双方的合同有好几份文件,只有一份有签名,但其他文件明显和签名的文件是一个系列,也符合反欺诈法的要求。
请注意,我们只要求有被告的签名即可,原告方(提出争议的人)没有签名则无所谓。这是题目中常考的陷阱。
甲给乙写信:我把我的车5000美金卖给你,甲在信上签名。乙致电甲接受要约。后甲反悔,乙诉至法院。虽然乙没有签名,但甲作为被告签了名,合同可以执行。
反欺诈法的例外
反欺诈法鼓励大家把交易用文字确定下来,避免口头合同泛滥而在法庭上各执一词。但反欺诈法调整的毕竟是私权利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被告不主动援引反欺诈法,法庭不会主动介入而宣布合同无法执行。
我们会在民诉中学到,如果不一开始主张反欺诈法的抗辩,那么视为放弃该抗辩。同样,如果被告承认了合同的存在,则视为符合反欺诈法的要求。
除此之外,服务合同如果一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则合同视为符合反欺诈法的要求。但部分履行不是反欺诈法的抗辩,只是可以依据衡平法主张合理信赖的损失。
甲口头要求乙给甲盖一个房子,工期一年半。半年后甲反悔,乙遂停工。这里乙只是部分履行合同,所以合同无法被执行,乙不能主张违约损失。但可能可以基于衡平法主张合理的信赖损失。
甲、乙口头签订13个月的雇佣合同,甲工作4个月后乙开除甲。虽然甲无法要求执行剩下的9个月,但甲可以要求乙给付4个月的合理报酬。
UCC有类似的规定,双方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如果卖家已经收款/买家已经收货,或者物品是为买家定做的,则视为满足了反欺诈法的要求。
买卖双方约定以10000美金的价格交易1000个零件,卖家当场交付给买家500个零件,买家收下,在500个零件的范围内合同可以执行。
买卖双方约定以10000美金的价格交易一辆二手车,买家当场支付给卖家2000美金,因为车无法被分割,整个合同可以执行。
钟老师口头要求画家给他画一幅《花脸猴》,完工后支付1000美金。画家开工后钟老师反悔。如果视为单方合同,开工后要约不可撤回。如果考虑反欺诈法,因为画像是为钟老师定做的,合同满足反欺诈法的要求,整个合同可以执行。
UCC还有一个特殊的规定,双方如果都是商家,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如果一方把口头合意及时以书面形式送达给对方,对方没有在10天内提出书面反对,视为满足反欺诈法的要求。但书面形式必须有签名用来针对起草方(发出方),否则也无法用来针对被送达方。
UCC § 2-201(2)
Between merchants and sufficient against the sender is received and the party receiving it has reason to know its contents, it satisfies the requirements of subsection (1) against such party unless written notice of objection to its contents is given within 10 days after it is received.
买家向卖家打电话订购3吨小龙虾,卖家将商量好的数量、价格、送达方式等用有公司抬头的传真发给买家,买家收到传真后没有在10天内提出书面反对。合同可以执行。
买家向卖家打电话订购3吨小龙虾,卖家将商量好的数量、价格、送达方式等用一张白纸写下来送给甲方,但没有签名。因为这个白纸无法用来针对卖家(没有签名),所以也同样无法用来针对买家。即使买家没有按时提出反对,合同依然无法执行。
其他抗辩
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和无法执行的合同
和中国的合同法一样,我们有时候需要区分自始无效的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甚至还多了一个“无法执行的合同”。
如果没有有效的要约,或者没有被有效地接受,那么一开始合同就没有成立。视为没有合同。类似的还有“无效的合同”,以及一句似曾相识的口头禅:“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我们用void ab initio表示自始无效,ab initio是拉丁语“从一开始就”的意思。
可撤销的合同(voidable)和中国的定义差不多,连只有受保护的一方可以撤销都如出一辙。
无法执行的合同是新事物,我们已经学到,没有对价,或者不符合反欺诈法的合同虽然有效,但无法执行。它和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区别在于,如果已经执行完毕,不可反悔。
甲将一本价值不到1美元的书以10000美元出售给乙,双方交付了书和本票(money order, bank draft)。如果用对价理论,这显然是以一本书的对价为名行赠与之实,是虚无的对价(nominal consideration)。用反欺诈法理论,500美元以上的货物买卖需要书面。但这两个理论都是合同可执行性理论,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如果没有履行,一方无法起诉对方强制履行。但既然书和本票已经交付,合同已经履行,无法反悔。如果是支票,一方或许还可以通知银行取消,但本票银行见票即付,等同于现金。
假设上述合同是无效的或者可撤销的(比如,通过胁迫订立的合同),一方就可以要求返还10000美元:当然,书也要还回去。
后面我们还会学到,不合情理(unconscionability)的合同也是无法执行的。
论文技巧: 加州几乎所有的合同写作题都以讨论法律适用为开头。以加州2021年Q2官方精选答案B为例:
Where a contract is for a sale of goods, Article 2 of the UCC applies. For all other types of contracts, the common law applies. Here, the contract was for Bright Earth Solutions (B) to purchase a commercial tractor mower from SM. This is a contract for a sale of goods, therefore Art. 2 of the UCC applies to the contractual analysis set out below.
讨论完适用法律后,通常会紧接着讨论合意(mutual assent,即offer和acceptance)。接下来讨论合同是否可执行(对价、反欺诈法),以及是否有导致合同无效、可撤销的事由。
纽约州则不必拘泥于此,以答对问题为主。
事实认识错误(Mistake)
Mistake的意思是对事实认识的错误,该事实可以写在合同中,也可以不在合同中。
A mistake is a belief that is not in accord with the facts.
甲乙签订给一辆车牌为NTGUILTY的加州牌车加油的合同,双方都不知道的是,这是一辆新能源电车。这是不在合同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甲乙签订给一辆车牌为NTGUILTY的加州牌车加油的合同,合同中注明了这是一台汽油车。但双方不知道的是,这其实是一台新能源电车。这是写在合同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单方面的事实认识错误(unilateral mistake)通常不可以解除合同,除非:
- 执行合同不合情理,或者
- 另外一方有理由知道误解的存在,或者干脆就是对方导致了误解的产生。
那么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撤销合同(voidable)。
A unilateral mistake makes a contract voidable only if (a) the effect of the mistake is such that enforcement of the contract would be unconscionable, or (b) the other party had reason to know of the mistake or his fault caused the mistake.
销售误把一辆45000元的车以40000元的价格出售的客户,客户并不知情,合同价格为40000。
销售误把一辆45000元的车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的给客户,在客户没有显著依赖该错误的时候,合同可以解除。
和单方面误解(unilateral mistake)相对应的是共同误解(mutual mistake)。共同误解如果实质性影响到合同,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撤销合同(voidable by the adversely affected party)。
前面两个例子中的加油合同都可以因为共同误解被撤销。
买家在古玩市场以1000元购买一件看起来一无所值的古玩,后发现价值100万,交易双方应当认识到古玩交易的风险,不存在共同误解。
买卖双方对一个古玩进行鉴定后以1000元交易,双方都不知道的是,鉴定师犯了一个错误,宝石其实价值100万。古玩的鉴定结果是双方的共同误解,送去鉴定表示双方并没有打算承担古玩一无所值或者价值连城的风险,合同可以撤销。
条款理解不同(Misunderstanding)
Misunderstanding是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实质性的不同(materially different meanings),如果双方都不知道对方心中所想,或者双方都知道对方心中所想,合同因为没有合意而根本没有形成。
There is no manifestation of mutual assent to an exchange if the parties attach materially different meanings to their manifestations and (a) neither party knows or has reason to know the meaning attached by the other; or (b) each party knows or each party has reason to know the meaning attached by the other.
物业出售“501”号房,地图上501号房在4层,但买家没有地图,一直以为物业出售的是位于5楼的房屋。双方都不知道对方心中所想,合同因为没有合意而没有形成。
物业出售“501”号房,但该房实际上位于4楼还是5楼有争议。物业知道买家想买5楼的房屋,故意不阐明。买家知道物业出售的是4楼的房屋,也故意装傻。双方都知道对方心中所想,合同因为没有合意而没有形成。
当误解导致没有合意时,任何一方可以要求按照对方心中所想成立合同。
物业出售位于4楼的“501”号房,买家以为物业出售的是位于5楼的房屋。买家考察4楼的房屋后,愿意按照物业对条款的理解购买位于4层的房屋,则成立4楼房屋的交易合同。
如果只有一方知道对方心中所想,合同按照对方心中所想成立。
物业出售“501”号房,在地图上501号房在4层。物业知道买家想买5楼的房屋,故意不阐明。但买家真诚相信物业出售的是5楼的房屋。合同按照买家心中所想成立,即物业出售的实际上是位于5楼的房屋。
欺诈、虚假陈述、隐瞒
一方欺诈(fraud)、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隐瞒(withhold)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另外一方可以撤销合同(voidable)。
董事长每天都要签署大量文件且从不过目,一天他签署了秘书递给他的将房屋以很低的价格卖给秘书的合同,合同因欺诈而可以撤销。
兵器商人说:我的矛是世界上最好的矛。兵器商人不存在虚假陈述,类似的话术符合营销习惯。
兵器商人说:我的矛能刺穿世界上所有的盾,我的盾世界上所有的矛都刺不穿。兵器商人至少在一个兵器上存在虚假陈述。
甲以5元的价格向乙购买10000股某公司股票,乙不知道的是该公司所在行业可能即将有重大发展,股票价格至少应当价值10元。甲没有隐瞒重要事实,该交易符合行业习惯。
甲以5元的价格向乙购买10000股价值10元一股的股票,甲对乙说:5元是目前的市场价格。甲存在欺诈,乙可以撤销合同。
甲是公司董事长和最大股东,以5元的价格向市场抛售10000股公司股票,甲没有披露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即将破产的重大消息,这是刻意隐瞒(withhold material information),买了公司股票的人可以起诉撤销交易。
病人告医院执业过失。医院的律师对病人说,医院最多只能出10万赔偿,客户接受了和解。实际上医院的底线是100万。和解协议不可撤销,类似的话术符合和解中的谈判习惯。
甲申请贷款后失业,银行在不知道甲失业的情况下批准了贷款,这是隐瞒重要事实。甲应当及时通知银行自己的经济状况。银行可以撤销贷款合同。
民事行为能力
和中国分阶段定义未成年人合同有所不同,美国未成年人可以撤销一切合同,除非在他成年时追认。
大部分州对未成年人的定义是未满18周岁且未婚。是的,许多州允许不满18周岁的人结婚。
此外还和中国十分不同的是,我们永远不要把未成年人和家长混为一谈。在侵权章节我会再次强调。
未成年可以在他成年以前,或者成年后不久撤销18岁以前签订的合同。如果是物品买卖合同,未成年需要退回物品(用过的也可以)。如果物品已经被消耗,或者收到的是服务,由服务的提供方自行承担损失。
16岁学生购买游戏机一台,店员打电话联系家长问游戏机体验怎样,家长说我很喜欢,我代表孩子追认交易。追认无效,学生仍然可以撤销交易。
对生活的必需品(衣服、食物)或者必要的服务(医疗),未成年人虽然可以撤销合同,但商家可以主张合理报酬。
请注意,未成年有权撤销合同,对方却并没有这个权利。
16岁学生和商家签订合同订购游戏机一台,商家担心未成年撤销合同所以拒绝发货。未成年人可以起诉违商家违约,或者要求强制交付游戏机。未成年人虽然可以选择撤销合同,但如果他不撤销合同,依然需要按照合同支付价款,所以未成年付款的承诺是有效对价。
醉酒(或吸毒、麻醉、被药物影响,intoxicated)导致无法理解合同意思是另外一种可以撤销的情形,但只有对方有理由知道醉酒情形时才能作为撤销的事由。和未成年一样,醉酒的人清醒时可以选择追认或者撤销合同。如果是生活必须品或服务,撤销后应该支付合理费用。
精神疾病(mental incapacity)分两种,一种是间歇性的,那么在发病时签的合同,可以在清醒时追认或者撤销,或者可以在他被指定监护人后由监护人追认或撤销。和未成年同理,如果是生活必须品或必要的服务,撤销后应该支付合理费用。
另外一种是精神病人已经没有清醒的时候,监护人对精神病人有完全控制,这种情况精神病人类似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因没有合意而无效(void)。
胁迫
被武力胁迫(duress)而签订的合同视为没有合意而无效(void)。
If conduct that appears to be a manifestation of assent by a party who does not intend to engage in that conduct is physically compelled by duress, the conduct is not effective as a manifestation of assent.
甲用抢指着乙签订的合同自始无效,视为合同不存在。
除此之外,如果一方用不合理的威胁让另一方签订合同,而另一方没有合理的替代方案,受害方可以撤销合同(voidable)。
If a party’s manifestation of assent is induced by an improper threat by the other party that leaves the victim no reasonable alternative, the contract is voidable by the victim.
甲急需用钱,乙提出10万买甲价值20万的古董,这并没有不合理的威胁,不是胁迫。注意“趁人之危”并不是合同可撤销的事由。
甲急需用钱,甲的老板提出如果他不10万出售他的古董,就解雇他让他雪上加霜。老板的要求可以认为是胁迫。
不当影响
不当影响是基于不公平的说服行为产生的合同。具体来说,这种说服行为通常来自一个对受害方有支配权或特殊关系的人。由于这种支配地位或特殊关系,受影响的一方有理由认为对方会考虑到他的福利或利益。
“Undue influence” occurs when a person exerts unfair persuasion over someone who is either dominated by or inherently trusts the influencer.
保姆要求遗嘱人将遗嘱人全部遗赠给她,否则就辞职,遗嘱人不愿意换保姆,不得不同意了保姆的请求,这是经典的不当影响。在遗嘱篇(论文部分),我们会介绍因不当影响订立遗嘱的特殊规定,对于这种有不自然结果的遗嘱,证明不当影响的存在并不需要直接证据。
丈夫去世后,儿子不断劝说母亲将土地以公平的价格卖给他。母亲在悲痛中不厌其烦,但最终同意了儿子的要求。“重复地劝说”有可能构成不当影响,尤其是在合同双方有特殊关系的时候。“公平的价格”并不会影响合同的可撤销性。
如果被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施加不当影响,受害方原则上依然可以撤销合同。除非合同的另一方不知道不当影响的存在,且基于对合同的善意信赖已经作出安排。
违法/违反公序良俗
为了违法(illegal)、违反公序良俗(contrary to public policy)而订立的合同无效(void)。比如嫖娼、购置毒品、买凶伤人(杀人)、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等。
如果合同本身并不违法,只是被用于非法目的,且一方事先并不知情合同并不会无效。哪怕知情,只要
没有进一步促进违法行为,并且
非法目的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伤害,比如人身安全的威胁。
依然可以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或者赔偿不履行合同带来的损害。
A party may recover damages for breach even if they know of the other party's illegal purpose unless:
1. the performing party took action to further the other party's illegal purpose or
2. the illegal purpose involves grave social harm.
甲乙协商将甲的房车租给乙用于制毒,毒资平分,合同自始无效。
甲明知道乙要用自己的房车从事卖淫活动,依然租给了乙。甲可以撤销合同,也可以继续租给乙。如果乙违约,甲甚至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不合情理
普通法讲究意思自治,不太愿意仅仅因为双方对价的实质价值悬殊就干涉合同,因为交易的本质双方对物品价值的认识是不同的。这和中国法的“显失公平”有比较大的区别。除非一方的对价仅仅是象征性的,比如以1元的价格购买土地,这种情况我们用对价理论来处理,而非不合情理。
不合情理(unconscionability)是指受害方没有协商筹码(bargaining power),而另一方借此在合同中加入对自己有利但不公平的条款。比如一旦违约就自愿承认败诉判决的条款(confession of judgment clauses),商家免除质保的条款(disclaimer of warranty),不合理的条款被写在必需品的格式合同里而买家别无选择(contracts of adhesion),提前免除责任的条款(exculpatory clauses)。
Gross inequality of bargaining power, together with terms unreasonably favorable to the stronger party, may confirm indications that the transaction involved elements of deception or compulsion, or may show that the weaker party had no meaningful choice, no real alternative, or did not in fact assent or appear to assent to the unfair terms.
虽然这些条款通常在商家起草的格式合同中,但我们不要和中国民法典的“格式合同”混淆,民法典“格式合同”无效是因为没有给出足够的提示,所以只要高亮对非起草方不利的条款或者作出足够的提示即可。但我们这里学的不合情理和弱势一方是否得到通知无关,重点是受害方除了接受这些不合理的条款别无选择。反之,如果明明有协商筹码,双方对合同的条款精雕细琢、仔细沟通,一方依然接受了这些条款,也不属于不合情理的情况。
在车展上,卖家提供一个展示用车,虽然优惠5000美元,但没有保修。买家仔细斟酌后,依然选择了这个没有保修的车,并非不合情理。
处理不合情理的合同,法院通常不会执行对受害方不利的条款(unenforceable)。如果这些条款能够从合同中剥离,合同的其他部分依然可以执行。
我们把合同瑕疵的几种情况总结如下:
情形 | 结果 |
---|---|
条款理解不同(misunderstanding) | 没有合同、没有合意 |
直接武力胁迫 | 没有合同、没有合意 |
以违法、违反公序良俗为直接目的 | 没有合同、没有合意 |
被监护人接管的精神病人签订的合同 | 没有合同、没有合意 |
没有对价、虚无的对价 | 无法执行(unenforceable) |
违反反欺诈法 | 无法执行(unenforceable) |
不合情理(unconscionable) | 无法执行(unenforceable) |
共同误解(mutual mistake) | 可撤销 (voidable) |
欺诈、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 | 可撤销 (voidable) |
未成年签订的合同 | 可撤销 (voidable) |
被酒精(药物)影响,对方明知或应知 | 可撤销 (voidable) |
间歇性精神病发作期间签订的合同 | 可撤销 (voidable) |
非直接武力胁迫以外的不当威胁 | 可撤销 (voidable) |
不当影响(undue influence) | 可撤销 (voidable) |
合同本身不违法,但被用作违法意图 | 可撤销 (voidable) |
合同的修改
普通法下合同的修改
普通法下修改合同需要新的对价,类似于前文的“已有法律义务”。
甲欠乙500美元,但甲即将破产,于是用不申请破产换取只用偿还200美元,乙同意。对价不必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忍受,“不申请破产”是有效的对价。当甲偿还完200美元后,即使他的资金状况好转,乙也不可以再要求剩下的金额。
UCC下合同的修改
也如前文所述,UCC下修改合同不需要新的对价,但没有对价的修改需要基于善意(good faith),通常是客观原因。
合同的解释
口头证据规则
原则
口头证据规则(parol evidence rule)说的是合同应当以书面为准,签约之前的口头或书面沟通如果和正式的书面合同原文相抵触则无法使用。
“无法使用”的意思是陪审团无法接触到这些证据。虽然我们还没有深入学习诉讼法,但可以先了解这个基本原则:通常来说,法官只审理法律问题,事实问题交给陪审团。既然陪审团都接触不到先前与合同相抵触的证据,那只会按照合同的原文来裁决。
注意单词的拼写和假释(parole)有区别。但不要因为口头证据规则的名字就忽略了签约之前的书面沟通同样受口头证据规则约束。
甲乙签订单价5元的买卖合约,法庭上甲作证说双方签约前口头约定的单价其实为6元。该证词无法使用,如果由陪审团审判,陪审团不应该接触这个证词。
如果签约之前的口头证据不和书面合同原文抵触,只是进行补充,我们要看合同是否完备(completely/fully integrated),如果合同并不完备(partial integration),则可以进行补充。对于一个完备的合同,不能用之前的口头或书面证据增加任何内容。
A binding integrated agreement discharges prior agreements to the extent that it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m.
A binding completely integrated agreement discharges prior agreements to the extent that they are within its scope.
通常题目会交代合同中是否有完备条款(merger clause)。
完备条款通常长这样:
Merger. This Agreement constitutes the final, exclusive 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on the matters contained in this Agreement. All earlier and contemporaneous negotiations and agreements between the parties on the matters contained in this Agreement are expressly merged into and superseded by this Agreement.
如果没有,UCC预设合同是不完备的,MBE的默认观点也是不完备的。如果是论文题,你可以讨论,即使合同本身没有完备条款,合同越长、越详细,双方的磋商越充分,则越有可能是完备的。
如果没有交代合同中是否有完备条款,我们可以考虑:
越长的合同,越可能是完备的;
越是应该在合同中的内容,却偏偏没有出现,越是不应该用先前的口头证据来补足。
合同成立后卖家主张买家未来5年只能从自己这里采购该商品(独家协议),这样的重要条款居然没有明文出现在合同中是非常离谱的。应当认为合同在这一点上是完备的,即使合同没有明文的合并条款,也不应该引入证明协议是独家的证据。
例外
注意,签约后的口头证据不属于该规则的范围,通常可以使用。为了简化这类题目,我们甚至可以给出如下规则:所有纸质合同都可以口头修改,无论该题如何强调合同不可以口头修改。
甲以100万签约赛车手服务一年,口头约定改为120万一年。合同的修改没有对价,所以无法执行。不要只记得合同可以修改就忘了对价理论,还有就是也不要相信太绝对的话。
UCC沿用普通法的规定,立法时就考虑了口头修改可以视为对合同中“必须书面修改”条款和反欺诈法的豁免。大部分州允许陪审团,作为一个事实问题,认定双方口头修改合同的同时豁免了任何书面要求。
UCC § 2-209(4)
Although an attempt at modification or rescission does not satisfy the requirements of subsection (2) [clauses requiring that modifications be in writing are enforceable] or (3) [statute of frauds] it can operate as a waiver.
除了合同签约之后的证据不被口头证据规则约束,口头证据规则的例外也是常考的内容。
- 合同重写(reformation)例外,因双方共同的原因不慎导致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正式的合同有差异,一方可以要求重写合同。
甲乙签订单价5元的买卖合约,法庭上甲作证说双方签约前口头约定的单价其实为5000元,职员不小心漏了一个thousand。该证词对合同的重写有帮助,可以引入。
并非一定要如此离谱的误解才能重写合同,在NCBE放出的最新200个题中,双方都遗漏了一份加价的附录,答案认为可以通过重写合同引入这封附录,不受口头证据约束。
以为本应该在合同上的条款其实没有在合同上,不是对事实的误解(mistake),也不是条款的理解不同(misunderstanding)。
合同效力例外,签约之前的沟通如果是为了证明合同无效、可撤销、无法执行等效力问题,可以引入。这些沟通还可以用来证明合同是否完备(completely/fully integrated)。
合同条件(conditions)例外,比如是为了证明合同只会在某个条件下才会生效(condition precedent),可以引入。
甲乙签订购车合同并口头约定只有甲获得足够的贷款时合同才会生效,口头约定可以引入。
- 附属条款(collateral agreement)例外,主合同以外一些附属的单独条款,可以通过签订合同之前的沟通证明。这种附属条款最好有独立的对价支撑。我在之前的教材里把collateral翻译成“平行”,意思是与主合同相对独立。我们之后还会在证据法和民诉见到这个单词。
虽然购车合同中没有,但是买家可以引入保养每次只需要10美金的条款的口头承诺,因为它是一个和主合同相对独立的附属条款。要注意的是,口头证据规则是陪审团压根不应该接触签订合同之前的证据,那么它的例外也仅仅是说该证词可以被引入,并非陪审团就一定要相信卖家承诺了每次保养只需要10美金。
- 解释合同例外,双方的约定并不与合同相抵触,也不是为了增加合同的条款,只是对已有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在此情形下,签订合同之前的口头证据可以引入。
解释合同的规则
文意原则
法院用字面通常的意思解释合同,除非明显应该用其他意思来解释。
法律文书中leave通常是许可的意思,法律文书以外的地方几乎不这么用。法院不会在其他地方把leave解释为许可,也不会在申请许可的时候把leave解释为离开。
冲突解释
不同条款之间冲突时,手写或者用打字机打(typed)的条款要优先于用打印机打(printed)的条款,单词要优先于数字。
甲乙签订合同约定价格为three thousand dollars ($4000)。合同价格应为3000元。
履约习惯、交易习惯、行业惯例
合同有歧义或没有规定的时候,我们可以用履约习惯(course of performance)、交易习惯(course of dealing)、行业惯例(trade usage)来解释合同。
具体适用的时候,履约习惯优先交易习惯,履约习惯和交易习惯又优先行业惯例。
12期送货的合同没有约定消费税的承担,但是前9个月每次送货单都显示商家包税。这是履约习惯。
合同没有约定消费税的承担,但是双方此前每次交易都是商家包税。这是交易习惯。
合同没有约定消费税的承担,虽然行业惯例是买家付税,但是双方此前每次交易都是商家包税。所以本次应该商家包税,这是交易习惯优先于行业惯例。
但请注意,如果合同有明确规定,应该以合同规定为准,不应该适用这些习惯。
合同约定消费税由买家承担,虽然前几次送货都是商家包税,此前每次交易也商家包税,行业惯例也是商家包税,但本次送货依然可以要求买家承担税费,商家也可以主张买家应当付清前几次的税费。
UCC进一步认为,这些交易习惯证据可以用来补充和解释一个合同而不受口头证据限制,即使合同是完备的。
即使合同的价格非常明确,也注明了合同是完备的,买家依然可以引入此前每次都享受5%折扣的交易习惯,主张本次交易同样享受5%的折扣。做题时认为折扣和价格是不冲突的两个体系,价格明确不意味着没有折扣。
对起草方不利的原则
合同有歧义(ambiguous)时,以对起草方不利的解释为原则。但是,当有履约习惯、交易习惯、行业惯例存在时,我们认为合同是没有歧义的(unambiguous)。
即使合同没有歧义,但合同条款和一方的合理期待不同时,法院也可以强行以对起草方不利的方式解释。这种解释方法通常用于格式合同。
复习一下,无论是双方要引入谁起草合同的证据,还是履约习惯、交易习惯、行业惯例的证据,都不受口头证据规则的限制,因为这是在解释合同,而不是引入与合同冲突的条款或增加合同条款。
UCC对解释合同的规定
UCC对合同空白的补充
我们之前提到,UCC只要求合同有数量即可,其他方面都可以通过UCC的规定来补足合同(gap filling)。我们还提到过,用“我需要的所有零件”,“你生产的所有零件”描述数量是UCC可以接受的。
复习一下,约定“以5元一个的价格,采购买家指定的任何数量的零件”是没有合同的。首先,这里缺乏了物品买卖合同的关键要素:数量。最重要的是,这里买方没有提供任何对价,如果他指定数量为0,就没有任何损失。虽然不能视为合同,但应当视为要约,卖家只要没有撤回约定,买家指定数量的行为应当视为接受要约(acceptance),合同在指定之时起成立。
现在我们来学习UCC如何补足合同中的重要元素,我们稍微结合常理就不难记住。
- 价格:合理的价格;
- 送货地点:卖家的商业地址,如果没有的话,卖家家里;
- 送货时间:合理的时间;
- 付款时间:在买家收到货物时付款
我们或许总是看到在美国去趟急诊室,回家之后收到天价账单的新闻,和中国“先交费、再治病”形成对比(现在国内大医院也有所改变)。“先提供服务,再发账单,甲方按照账单付款”是西方长久以来的交易习惯。如果考题中出现买家不付款,卖家就不发货,也是正确的,因为UCC并没有规定先后顺序。但如果选项中暗示你买家在收到货物后合理时间内付款,则是错误的,因为UCC的规定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 品类:原则上由买家选择,如果买家不选择,卖家可以代为选择。
甲乙双方约定交易新车一辆,双方没有约定其他条款。用UCC尝试补足其他元素:价格可以用官方参考价,交易时间应当在数周内(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延迟),送货地点是卖家营业地址或家中,付款时间是卖家交付车时,如果买家不选择车的型号和颜色,卖家可以代为选择。
隐含质保
UCC规定,即便合同中没有注明,买卖合同都隐含了如下质量保证,这叫做隐含质保(implied warranty)。
所有权保证(warranty of title)适用任何卖家,如果商品的物权(所有权、抵押权等)有瑕疵,卖家应当负责任,这很好理解。注意如果买家明知道有瑕疵依然选择购买,则不可再主张物权保证。
适售性保证(warranty of merchantability),其实更确切地说是“可用性”保证,就是至少商品要能够在它正常的范围内使用。但只有商家需要保证适售性,一般人不需要保证。
苹果把一台二手车卖给了微软,苹果虽然是手机商,但不是二手车商,不用保证卖给微软的车可以正常使用。
侵权保证(warranty against infringement)也只适用于商家,要求保证商品没有任何专利、版权、商标等问题。但如果买家被主张权利的人起诉,买家必须及时通知卖家并让卖家有机会参加诉讼,否则买家视为放弃向卖家主张权利。
可以用于特定用途的保证(warranty of fitness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卖方知悉买方购买商品需要用于特定意图,依然提供了不符合买方特定意图的商品。
苹果把不防水的手机卖给了盖茨,盖茨一边游泳一边玩手机导致进水损坏。手机的一般用途不会与水接触,库克不需要承担责任。
盖茨跟苹果说自己需要在游泳的时候玩手机,苹果销售了一台手机。一台好的防水手机通常能在1.5米水深浸泡30分钟,但盖茨刚下水手机就损坏了,苹果需要承担责任。
表意质保
卖家对商品的陈述、包装上的叙述、宣传广告的叙述、在卖场展示的样品,都构成表意质保(express warranty)。如果商品和实际承诺的不符,卖家需要承担责任。我们需要记的是例外:单纯的营销话术和美化效果并不构成对商品质量的承诺。
对顾客说“穿上这件衣服你就是全世界最美的人”,这只是一般的行销话术,如果顾客买回家穿上之后觉得并不是全世界最美的人,也不可以主张质保。
汉堡商的广告用技巧把汉堡拍得圆润饱满,但实际上汉堡并没有那么圆润饱满,通常不构成对商品质量的承诺。
保险和风险转移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买家可保险的利益从货物能够被合理地确定时产生。
A buyer of goods obtains an insurable interest in the goods as soon as the goods are identified to the contract. Identification can be made at any time by the parties’ explicit agreement. In the absence of such an agreement, identification occurs:
- for goods already existing and identified, when the contract is made or
- for goods that are not already existing and identified (ie, future goods), at the earliest of when the goods are shipped, marked, or otherwise designated by the seller.
买家购买一辆稀有的二手车并投保。当晚,该二手车被意外烧毁,买家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
两个买家分别找卖家买了两个一样的零件并投保。当晚,卖家仓库里刚好仅剩的两个零件都被意外烧毁,买家无法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当然,因为货物没有交付,买家也不必付款。
10个买家分别找卖家买了10个一样的零件并投保,卖家仓库里刚好有10个零件,并根据买家的地址给每个零件贴上了快递标签。当晚,9个零件被意外烧毁,因为都已经被贴上了标签,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买家的地址分别赔付。剩下一个未烧毁的零件应当交付给快递标签上的买家。
风险转移是指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从卖家转移到买家的过程。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以物品的交付为风险转移。
在涉及物流的案件中,我们有时候会碰到三国法中听过的FOB术语,但北美的FOB术语用法和三国法中学到的略有不同。
货物从纽约运到洛杉矶,我们用FOB New York表示交付承运时风险转移(shipment contract),用FOB Los Angeles表示运到目的地(或其他买家指定的地点)时风险转移(destination contract)。
如果没有特别注明,合同默认交付到物流手中完成风险转移。
买家购买10000个零件,没有投保。卖家交付承运人后当晚零件全部被意外损毁,买家依然有付款义务。
合同的履行
普通法合同的履行
在普通法下,如果一方的履行有瑕疵,只要“实质性履行”(substantial performance),对方就仍然有履行义务。当然,对方可以就履行的瑕疵要求损害赔偿。但如果一方无法构成实质性履行,则对方可以拒绝付款。
甲和乙约定修建一个体育场馆,乙延期一周完工。在普通法下,如果合同没有注明履行时间是关键因素(time is of the essence),则默认不严重的延期不构成违反实质性履行。甲依然有付款义务,但可以主张延期造成的损失,比如一周的合理租金。损失要可以在签订合同时预见,参考后文赔偿金的部分。
甲和乙约定修建一个体育场馆,约定作为奥运会开幕式场馆使用。乙没有在奥运会开幕式前完工。该份合同中时间明显是关键因素,甲没有付款义务。
题目中不会让考生在是否实质性履行中过度纠结,通常会给明显的信号。比如没有选用合同中约定的品牌但功能类似的管道就属于实质性履行。如果连实质性履行都无法构成,题目会告诉你和合同的目的有重大出入,或者功能完全无法使用等。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普通法“实质履行”规则和UCC下“完美交货”规则的区别。
UCC下合同的履行
UCC中合同的履行适用“完美交货”(perfect tender)规则。即必须交付与合同描述完全一致的货物。卖家不能主张“实质性履行”了合同,比如用蓝色零件替代红色零件,即使功能十分类似,也构成违约,买家可以选择接受、退回或者接受部分货物并按照比例付款。
买家如果拒绝货物,可以主张不付款并退回预付的任何定金。但买家必须:
- 依照卖家指示退回或转运货物,
- 如果卖家没有指示,买家有义务尽快转卖以减少损失(比如生鲜)。买家有权主张转卖时发生的成本。
如果收货时间没有到,卖家又寄送了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卖家有机会在送货时间截止之前补救。
可分割的合同、分期合同
但对于可分割的合同、分期合同,普通法和UCC的规定是类似的,即只要违约的部分不实质性影响整体部分,原则上我们允许把合同分开处理。
甲约定乙每周三来家里上课,为期一年。缺勤一周并不会实质性影响合同,甲可以扣除这一周的课时费或者这一周没来上课造成的损失,但不能主张乙根本违约。
甲约定乙每周三送货100斤大米,为期一年。乙在某一个周三没有送货或送货不符合要求不会实质性影响整个合同,甲可以主张因为这周没有送货的损失,但不能主张乙根本违约。
很多时候合同明显是不能分割的,这时如果一方只部分履行,对方就可以主张根本违约。
“建造三个一模一样的谷仓”通常可以主张分割合同,所以如果建设完一个后不干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一个谷仓的工程费,减去违约造成的损失。
“建造三个一模一样的谷仓”,建设完一个后让甲方付款,甲方可以拒绝支付。普通法合同通常的约定是乙方履行完毕之后甲方才有义务付款。
“把房子建到一半”不可以主张分割合同,所以如果建设到一半后不干了,不能要求甲方支付费用。
约定每期送货大型机器的一部分零件,缺送某期零件导致整个机器无法组装显然构成根本违约。
分期货物买卖合同的完美交货规则有所不同:
- 只要是分批按照不同的时间交货,就是分期合同,即使合同约定每一期是单独的合同也不能改变本质上是分期合同的性质;
An “installment contract” is one which requires or authorizes the delivery of goods in separate lots to be separately accepted, even though the contractcontains a clause “each delivery is a separate contract” or its equivalent.
- 对某一期的货物,如果有瑕疵,可以主张违约和损害赔偿;
- 但是有瑕疵的货物如果没有严重影响当期货物的价格,或者能够被补救,买家应该接受货物;
The buyer may reject any installment which is non-conforming if the non-conformity substantially impairs the value of that installment and cannot be cured; but if the non-conformity does not substantially impairs the value of the whole contract or the seller gives adequate assurance of its cure, the buyer must accept that installment.
面包房每周二烤面包,约定卖家每周一中午之前送一批面粉。如果某期卖家承诺周一晚上送货,没有严重影响价格,也属于可以接受的弥补,面包房应当接受。但如果某期承诺周三送货,因为无法被补救,面包房可以不接受,并主张当期的损害赔偿。但无论如何,不影响整个分期合同。
- 如果某一期货物没有完美交货,买家依然收受了货物,这并不代表以后任何一期货物都可以有类似的瑕疵。
买卖双方约定每周三交货,某周卖方周五才交货,买家依然接受了货物且没有提出异议,这并不代表以后每一周卖方都可以周五交货。
签收、拒收、撤销收货
我们要了解签收(acceptance),拒收(rejection)和撤销签收(revocation of acceptance)的区别。签收和货物放在了买家门外的送达(deliver)有区别,并不是货物送达后就意味着买家必然接受货物(签收,acceptance)。买家有权在货物送达(deliver)后合理时间内决定签收(acceptance)还是拒收(rejection)。只要货物不符合完美送货规则,买家就有权拒收。
在极少数情况下,买家在收货之后依然可以撤销收货:
- 货物的瑕疵实质性影响了它的价值,
- 该瑕疵并不能在送达后合理时间内检测到,并且
- 买家在发现该瑕疵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撤销收货。
如果货物不符合完美交货规则(perfect tender rule),那么即使买家签收后没有退回,也不代表他放弃主张损害赔偿。
不安抗辩
如果对方明确表示即将违约(anticipatory repudiation),则受影响的一方可以:
- 立刻起诉违约,或者等履约期满起诉,
- 免除合同的履行责任,
- 敦促对方履行。
一方可以撤回自己此前即将违约的声明,除非:
- 另外一方基于对即将违约的声明的信赖已经作出安排,
- 另外一方已经明确接受了即将违约的声明,或者
- 另外一方已经提起了违约的诉讼。
如果有理由相信对方无法履行合同,受影响的一方可以书面要求对方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履约保证,如果不能按时提供保证,可以视为即将违约。需要注意的是:
- 必须有合理的原因,基于善意,相信对方无法履行合同,
- 必须书面给出合理期限让对方提出担保,如果没有注明期限,UCC的规定是30天,
- 不能提出明显不合理的担保要求。
预期违约必须十分明确,仅仅说:“我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顶多让对方有理由相信已经无法履行合同,而要求提供担保,并不直接构成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并非一定要通过言语。甲出售一辆稀有的二手车给乙,并在交付之前又出售并交付给了丙,虽然甲没有任何言语表示,但不打算交付车给乙的意思已经十分明确,构成预期违约。
条件抗辩
如果合同约定了在某项条件达成之后才生效(condition precedent),则该条件必须完美达成,仅仅“实质性达成”是不够的。
买卖双方约定只有在买方获得年化4%利率的贷款时合同才成立,买方只能获得4.25%的利率,该利率不会实质性影响他的生活水平,且与4%相差无几,但买方依然可以拒绝履行合同。
条件抗辩的考点比较固定。比如,受保护的一方可以免除(waive)合同条件,而没有被保护的一方不得以条件没有达成拒绝交易。
同上,买方只能获得4.25%的利率。但这次买方愿意豁免4%的条件,承担更高的利率和月供。卖家不能拒绝交易。因为无论买方利率为多少,卖家都是一次性获得全部购房款,利率条款是为了保护买方,买方的豁免对卖方没有任何影响。
同上,买方的信用记录太差无法获得任何贷款,但他突然中了彩票愿意全款买房。卖家不能拒绝交易。
又比如,合同双方必须积极促进条件的达成。
买卖双方约定只有在买方获得年化4%利率的贷款时合同才成立,签约后买家存心违约,故意将自己的条件申报地非常恶劣,银行果然拒绝贷款。买方消极影响合同条件的达成,不能主张合同的条件抗辩。
不可抗力
合同签订后如果发生了双方都无法预期的事情导致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可能履行(impossibility)、虽然可能履行但不切实际(impracticability)或者任何一方的合同的目的不再有意义(frustration of purpose),则该方可以主张免除履行责任。
Where, after a contract is made, a party’s performance is made impracticable or a party’s principal purpose is substantially frustrated without his fault by the occurrence of an event the non-occurrence of which was a basic assumption on which the contract was made, his duty to render that performance is discharged, unless the language or the circumstances indicate the contrary.
通常合同一方的死亡不会导致合同失效,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但如果合同与一方的特质密切相关,比如学生不能要求家教老师的遗产管理人代为执行合同,因为家教服务是独一无二的。
甲乙签订交易大麻的合同,随后该州宣布大麻交易违法,这是不可能履行,双方的合同义务解除。
甲乙签订交易大麻的合同,他们不知道的是,大麻交易在该州是违法的。这是以违法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
甲乙签订交易原油的合同,随后乙所在的国家战争爆发导致无法供应原油。虽然乙依然可以从其他地方购买原油和甲交易,但这属于不切实际的履行。乙可以解除合同义务。
甲乙签订交易原油的合同,约定以某机构发布的实时油价为交易价格,后该机构被撤销。这是可以继续履行的合同,用UCC“合理价格”的条款进行补足即可。
甲乙签订建筑合同,随后甲发现工地下面有一块非常难挖的岩土层。如果该岩土层在建筑工地上并不罕见,甲并不能主张履行合同不切实际。注意,主张不可能履行(impossibility)、履行不切实际(impracticability)或者合同的目的不再有意义(frustration)都要求新发生的事件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无法预见的。
甲租赁乙的体育馆用作口罩仓库,后政府征用了所有口罩,合同的目的不再有意义。
甲租赁乙的体育馆用作口罩仓库,后政府征用了体育馆用作方舱医院,这是不可能履行。
甲租赁乙的体育馆用作口罩仓库,他们不知道的是政府已经征用体育馆用作方舱医院。这是在合同成立时双方对实质性影响合同的事实有误解,是共同误解(mutual mistake)。而不可能履行等主张是依据合同签订后新发生的事件。
和解清偿协议
和解清偿协议(accord)是指用新的履行来替代原本的合同义务。如果是不同的履行方式,我们允许其实际价值比原本的合同义务要低一些。
甲欠乙10万,甲乙约定用甲的一件古董清偿。虽然古董市价只值8万,但和解清偿协议可以执行。
如果完全是相同的履行方式,我们通常只允许当双方有实际争议(good faith dispute)时,和解清偿协议才可以执行。简单来说,和解清偿协议需要符合对价理论。
甲欠乙10万,双方签订和解清偿协议约定甲只用还8万,双方对债务没有任何争议,该协议不符合对价理论。
需要和合同的修改区分的是,和解清偿协议并没有废除原来的合同,只是暂停原来合同的执行。如果义务方违约,权利方既可以执行原合同,也可以执行和解清偿协议。
甲欠乙10万,甲乙约定用甲的一件古董清偿。甲没有如期交付古董,乙既可以要求甲偿还10万,也可以要求甲交付古董。
和解清偿协议的履行(satisfaction)不仅解除了原本的合同义务,也解除了合同清偿协议的义务。一般我们会用accord and satisfaction表示这个过程。
如果合同权利方反悔,义务方可以用和解清偿协议作为抗辩。
甲欠乙10万已经到期,甲乙约定一年后用甲的一件古董清偿。不久后乙反悔,不要古董,而是要10万,甲可以用和解清偿协议作为抗辩。
弃权
合同权利的放弃(release)或诉讼权利的放弃(contract not to sue)同样需要符合对价理论,通常还需要书面。UCC下则不需要对价。
我们需要把弃权(release)和清偿协议的履行(satisfaction)区分开来,前者是完全放弃权利,后者是对替代履行方式的认可。
我们把几个和对价相关、容易混淆的概念列成表格:
普通法 | UCC | |
---|---|---|
不可撤销的要约 | (Option Contract) | (Firm Offer) 不需要对价,需要书面 |
不可撤销的要约 | 需要对价,不需要书面 | 没有对价最多3个月 |
修改合同 Modification | 需要对价,不需要书面 | 不需要对价,不需要书面,但要基于善意 |
弃权Release | 需要对价,需要书面 | 不需要对价,需要书面 |
合同与第三人
合同相对性
美国也有合同相对性理论(privity of contract),非合同方通常不能主张合同权利。
甲投资乙奶茶店后血本无归,甲不能主张为奶茶店打广告的丙明星违约,因为丙不是合同方。但甲或许可以主张明星侵权,案由是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可以看到,合同篇和侵权篇都有虚假陈述理论,我们还会在侵权篇详细学习。
受益第三人
受益第三人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其最热门的考点是故意受益第三人(intended beneficiary)和附带受益第三人(incidental beneficiary)。我之所以这么翻译,是因为第三人一定要出现在合同中,否则无论该合同是多么地量身定做,他也不是主张违约的适格主体。
医院和清洁公司签订给病房消毒的合同,结果消毒不到位导致病人被感染。虽然清洁病房显然是为了病人的健康,但因为病人没有在合同上,他不是故意受益第三人。病人或许可以主张清洁公司侵权,但无法主张违约。
医院和清洁公司签订给病房消毒的合同,合同中明确注明,清洁合同是为了病房病人的健康。虽然病人的名字没有在合同上(unnamed),他依然是故意受益第三人。病人可以主张违约。
房客打碎了房东的窗户后与商家签约维修房东的窗户,房东是起诉商家违约的适格主体。
在确定受益第三人为故意受益第三人后,我们要看看他的合同权利是否是既定的(vested),如果第三人的利益没有既定,则合同双方可以合意修改合同。第三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让自己的利益既定:
- 通知合同方自己知悉了合同并愿意受益,
- 基于对合同的信赖作出安排,
- 起诉请求取得合同相关权益。
If an indended third party beneficiary's interests are not vested, the original parties can mutually agree to modify the contract. There are several ways a third party can vest their interests:
- By notifying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that they are aware of the contract and wish to benefit from it,
- By making detrimental arrangements based on the reliance on the contract,
- By filing a lawsuit to claim the contractual rights.
甲和乙约定给丙修建一栋房屋,丙知道此事却没有表态,甲乙可以合意修改或取消合同。
甲和乙约定给丙修建一栋房屋,丙知道此事后书面告知甲和乙并欣然接受这一栋房屋。丙此时有了既定的权利(vested right),甲和乙不能再损害丙作为故意受益第三人的利益。
权利转让
在普通法中,合同的权利默认都是可以转让的(assignment of rights),不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甚至合同仅仅是禁止转让(no assignment of the contract),禁止的也只是义务的转让而不是权利的转让。只有合同明确禁止转让权利(no assignment of rights),转让方(assignor)才构成违约。
没有对价的转让通常可以撤销,除非合同的义务方已经履行给被转让方(第三方,assignee),或者被转让方基于对转让的信赖作出了安排。有对价的转让不可以单方面撤销。
义务转让
如果说解释合同的精神是鼓励转让权利,那转让义务(delegation of duties)的解释就要限缩很多。虽然合同默认也是不禁止转让义务,但:
- 如果合同明确禁止assignment或者禁止delegation,都属于禁止转让义务;
- 需要特殊技能的服务合同显然也不适合转让。
甲签订合同让乙设计自己的房屋,甲看中的是乙特定的装修风格和品位,虽然丙和乙有十分类似的风格和品位,合同也没有明文禁止转让,乙也不能不经过甲同意就把自己的合同义务转让给丙。
转让义务可以视为一个单独的合同,如果被转让方(第三方,delegatee)违约,转让方(delegator)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但转让义务并不能免除转让方自己的合同责任。所以如果被转让方违约,合同原本的权利方也可以向转让方主张损害赔偿。
合同原本的权利方是否可以向被转让方主张权利呢?似乎没有合同相对性。但我们可以用之前学过的理论来解决这个问题。在新的转让合同中,合同原本的权利方是故意的受益第三人,有权主张违约。
约务更替
约务更替(novation)与义务的转让(delegation)非常类似,但有本质不同。转让通常不需要合同的另一方同意,约务更替则是三方重新签署一个新的合同完全替代此前的双方合同。在约务更替理论下,原本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
约务更替和前文的和解清偿协议(accord and satisfaction)也有较大的区别:约务更替引入了第三方,也不用考虑对价理论。
同意 | 对价 | 原合同 | |
---|---|---|---|
义务转让 delegation | 单方 | 不需要(原合同双方) | 存在 |
和解清偿协议 accord | 双方 | 需要 | 存在(暂停执行) |
约务更替 novation | 三方 | 不需要 | 被替代 |
违约和普通法救济
附带赔偿金
附带赔偿金(incidental damages)是指守约方为违约行为付出的检测、运输、保管、转卖等花费的合理费用。附带赔偿金同样要求可以预见。
因卖家违约,买家咨询律师询问他应该做什么,并在律师的建议下聘请采购员在市场上购买到了价格一样的商品。律师、采购员收取的费用就是附带赔偿金。和中国一样,除非双方提前约定,律师费用通常不会被法院支持。在题目中,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请不要计算律师费用。
期望赔偿金、后果赔偿金
期望赔偿金(expectation damages)是合同如果顺利履行,守约方可以获得的权益。
A promisee’s expectation interest is his interest in having the benefit of his bargain by being put in as good a position as he would have been in had the contract been performed.
卖家发货,买家拒不支付货款5000元。5000元就是经典的期望赔偿金。
不同的教材对期望赔偿金的定义不同。一部分教材认为,期望赔偿金(compensatory expectation damages)和后果赔偿金(compensatory consequential damages)统称为弥补赔偿金(compensatory damages)。前者是合同内注明的,后者是合同外导致间接的,包括资产的增值、转卖给第三方应得的收益。
部分教材将后果赔偿金、附带赔偿金都归为期望赔偿金。
部分教材认为期望赔偿金是寻找替代品的额外费用,后果赔偿金是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
期望赔偿金和后果赔偿金都应当可以预见。
甲采购一批苹果,乙没有发货,甲于是额外支出1万元紧急购买了一批苹果,如果1万元符合当时紧急采购苹果的惯例,就是可以预见的,应当支持。
乙出售一套房,甲拒绝付款,在起诉时,房子自然贬值了10%。这种幅度在当地如果可以预见,乙可以向甲主张赔偿贬值的金额。
信赖赔偿金
信赖赔偿金(reliance damages)是守约方基于对合同的信赖作出的合理安排产生的费用。如果说期望赔偿金考虑的是合同完全履行之后的状况,信赖赔偿金考虑的是如果合同从来没有存在过会是怎样。
A promisee’s reliance interest is his interest in being reimbursed for loss caused by reliance on the contract by being put in as good a position as he would have been in had the contract not been made.
信赖赔偿金要求可以被预见。
基于对承包商能够按时完工的信赖,开发商定于完工之日举办盛大的庆典并斥巨资请了明星驻场。承包商晚于原定日期一周完工,给开放商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果开发商没有提前告知承包商如此安排,承包商大概率因为无法预见不用支付如此大的损失。通常,不用提前告知也可以预见的损失包括工程项目一周的合理租金。
基于对承包商能够按时完工的信赖,开发商定于完工之日举办盛大的庆典并斥巨资请了明星驻场。合同中注明了时间是紧要的(time is of the essence)。承包商晚于原定日期一周完工,这属于没有实质履行合同,开发商不用付款。但如果对开发商造成的损失即使不支付工程款也无法弥补,承包商是否要支付额外的损失,依然要看他是否可以预见这些损失,在题目中,主要是看开发商有没有提前告知承包商如此安排。
信赖赔偿金和期望赔偿金只能择一主张。
甲采购一批苹果,随后为苹果打了5000元的广告并支付3000元定金雇人销售苹果。乙没有送来苹果,甲可以主张8000元的信赖赔偿金。甲后来又额外支出10000元紧急采购一批苹果,可以发现,如果甲主张这10000元,他打广告和雇人的钱就没有白花,这就是为什么期望赔偿金和信赖赔偿金只能择一主张。
赔偿金的组合
我们还要求即使是守约方,也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损失。
主流教材普通法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是:
(期望赔偿金/信赖赔偿金) + 后果赔偿金 + 附带赔偿金 - 可以合理减少的损失
注意这些都必须是可以预见的。
The injured party has a right to damages based on his expectation interest as measured by
(a) the loss in the value to him of the other party’s performance caused by its failure or deficiency, plus
(b) any other loss, including incidental or consequential loss, caused by the breach, less
(c) any cost or other loss that he has avoided by not having to perform.
买家订购了一台电脑主机,为此专门采购了一台2000元的显示器(信赖赔偿金),如果能卖出组装电脑,可以赚5000元的合理利润。卖家拒绝发货主机,买家紧急采购替代主机,额外花费1000元(期望或后果赔偿金),额外联络采购产生的电话费、广告费等100元(附带赔偿金)。但既然电脑顺利组装,本来准备的显示器就没有白费,所以不能再主张信赖赔偿金。本来赚的5000元依然也可以赚到,所以不能再主张这个费用。普遍认为,如果最终没有能找到替代的主机,合理利润5000元是可以主张的。部分教材认为这是期望赔偿金,不能和显示器的2000元(信赖赔偿金)一并主张。但主流观点认为,如果无法转卖显示器减少损失,5000元和2000元都是买家的损失,可以一并主张,此时可以将5000元视为后果赔偿金,从而绕开期望和信赖二选一的不公平。
同上例,如果买家明明可以转卖显示器减少1500元损失却没有转卖,这1500元由买家承担。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和中国的民法典很像。后面会讲到的衡平法和中国民法典更像。所以,MBE中计算损失用朴素的正义感做题是不错的办法。既然主流教材关于赔偿金的分类有分歧,题目也大概率只会让你算数,而不会让你分类。
约定赔偿金
美国的法院处理违约同样适用“填平原则”,即违约方对守约方的填补,而不是惩罚违约方。如果约定赔偿金(liquidated damages)被视为对违约方的惩罚,法院不会执行。在普通法下,约定赔偿金必须满足:
- 实际损失无法准确估算;并且
- 是合同签订时对违约损失的一个合理预计,即使最后实际上损失较小或没有损失。
在UCC下,如果约定赔偿金并非合同签订时对损失的合理预计,但准确反应了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法院也可以执行。
惩罚性赔偿和象征性赔偿
我们会在侵权中见到很多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和象征性赔偿(nominal damages)。惩罚性赔偿用于惩罚恶意行为(wrongful act),在合同法中并不常见。但如果一方无法主张任何损失,仅仅想主张1美元的象征性赔偿证明对方违约,法院可以支持象征性赔偿。
雇佣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MBE考试中,我们用朴素的合同法,即普通法来处理劳动争议。如果劳动合同没有设定期限(at will),雇主可以随时解雇劳工而不用额外赔偿。
但如果劳动合同设立的期限,雇主就不能无故提前解除合约,否则需要支付剩余期限的薪水。但员工也应该努力找工作降低这个损失。常考的是,员工只需要找类似的工作,而不需要找任何可以带来收入的工作。
甲签订协议在乙处担任实习律师一年,月薪3000元,工作两个月后乙无故解雇了甲。甲是名牌大学高材生,可以轻松找到月薪30000元的保姆工作,但他不愿意去做保姆,最后只能找到月薪2500元的实习律师工作。无论甲接不接受该2500元的实习律师工作,乙需要赔偿10个月的工资差价5000元。如果甲始终找不到实习律师的工作,乙需要赔偿10个月的工资30000元。
同上例,如果甲接受了保姆工作,视为没有损失,不得再主张赔偿。
员工无故提前离职,雇主也同样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甲签订协议在乙处担任程序员一年,月薪3万元,工作两个月后甲无故离职。乙合理地额外花费1000元招聘了另外一名程序员,月薪4万元。乙可以主张1000元的招聘成本和10个月、每月1万元的工资差价。
这些和中国的劳动法区别很大,需要注意。
货物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普通法的各项救济原则同样也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但UCC对细节进行了一些规定。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按照实际的转卖价格主张差价损失。
显卡的价格波动一度非常剧烈。买家向卖家采购一批二手显卡,后买家违约,卖家不得不转卖这些显卡。在签订合同时,显卡价值2000美元/块,合同约定2500美元/块,在约定的交付期时,显卡价值1500美元/块,卖家转卖的价格是1000美元/块。假设二手显卡市场如此大的波动是可以预见的,则卖家可以主张2500-1000=1500美元/块的差价。如果卖家选择不转卖,则可以主张2500-1500=1000美元/块的差价。
如果是大量同样商品的卖家,以同样的价格转卖会很容易,此时卖家可以主张销售可得的利润。
盖茨向库克采购100台苹果手机后违约。库克虽然可以很容易地将手机以相同的价格卖给他人,但依然可以主张100台苹果手机的利润。
衡平法和衡平法救济
衡平法概述
我在前面零散提到了一些衡平法的内容但没有细讲。对中国考生来说,冷不丁在普通法内容中介绍衡平法会非常突兀,所以我打算单独用一章来讲衡平法。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表明合众国的司法权覆盖所有“衡平法和普通法”的案子(The judicial Power shall extend to all Cases, in Law and Equity, arising under this Constitution...),把普通法和衡平法放到了并列的位置,说明这是两套很不相同的系统。
大陆法系普遍不必完全遵循先例,英国的衡平法诞生之初也有类似的特点:如果严格遵循先例无法获得公平的结果,那就绕过普通法,按照法官自由心证中的公平概念来判案。美国的法律和英国一脉相承,衡平法在美国同样被大量适用,宪法3.2款为这样的适用提供明确的保障。
这也是让合同法成为了8个部门法中最简单的一门:题目不会允许特别不公平的事情发生。普通法如果做不到十分公平,我们就用衡平法来弥补。中国的法考考生经常调侃做民法题完全凭借朴素的价值观,美国的合同法也同样如此。
甲约定支付乙10万建造房屋,乙光买材料就花了8万,又花了4万人工后入不敷出,于是放弃。甲于是找到丙,只支付4万就盖好了房子,房子盖好后价值20万,问乙起诉甲可以被法院支持多少。我们很难用前面学过的理论来做这个题,因为这里乙没有达到“实质履行”,构成违约,这样甲就没有付款义务。但我们用朴素的价值观来考虑,甲本来要花10万建造房屋,结果只花了4万,所以甲应该支付给乙6万来避免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这6万在衡平法中叫做不当得利的返还(restitution)。
时至今日,衡平法自己也形成了一套独特的规则,我们先把一些大原则说在这里,到宪法和民诉阶段我们还会再强化:
- “让人做某事”,“不让人做某事”是衡平法的救济,普通法关注金钱上的赔偿;
不当得利的返还(restitution)虽然关注的是金钱,但依然是衡平法救济,它本质上是“返还”不当得利,而不是“赔偿”损失。
要求补发过去的养老金是普通法救济,要求未来每个月都继续发放养老金却是衡平法救济。
- 普通法救济足够的时候,不用衡平法救济,这是一条重要原则;
题目中经常会同时出现普通法(UCC)和衡平法选项,我们要关注合同是否成立,如果合同成立,一般来说按照前面的赔偿金解决问题,除非造成明显的不公。只有当合同没有成立时才用衡平法理论解决问题,比如准合同、禁反言等。
卖家出售一块地,买家违约,并愿意赔偿差价,卖家也能够很容易将第卖给第三方。卖家无法强制要求买家将地买走,因为金钱赔偿是足够的救济。
买家购买一块地,卖家违约,并愿意赔偿差价。对于买家来说,每一块地都是不相同的,大概率可以要求强制过户获得土地(衡平法救济)。当然,买家也可以选择普通法赔偿。
- 衡平法由法官审理事实,而不是陪审团;
- 普通法通常严格遵循法律和先例(先例也是法律的一部分),而衡平法更关注结果是否公平,但公平并非只有一种答案。
甲约定支付乙20万建造房屋,乙需要花费的成本为16万,建造到75%时乙无故停工。甲找到丙,丙有特别的建房技巧,只额外花了2万就造好了房屋。我们不应该像上例那样要求甲退回不当得利18万,因为相比守约方的不当得利,我们更不希望看到违约方不当得利。法院可以要求甲支付合同价的75%,即15万;也可以要求支付乙成本价的75%,即12万。
最后,很多概念在普通法和衡平法概念都有,比如禁反言(estoppel),甚至准合同(quasi-contract)是基于衡平法理念的普通法概念。我统一放在衡平法下面讲,是为了让大家了解衡平法的思路。需要明确区分普通法和衡平法时我会强调。
禁反言
我们此前在很多地方讲过如果一方作出承诺,对方已经基于信赖作出有损害的安排(detrimental reliance),则承诺方不得反悔。比如:
Option Contract被拒绝后,到期之前依然有效(可以反悔),除非提出人基于对拒绝的信赖作出了后续行为。
先寄出同意要约,后寄出拒绝要约,则前一个寄出时合同已经成立。除非提出要约的人先收到了拒绝要约的信,并基于对拒绝的信赖作出后续安排。
这个原则叫禁反言(estoppel),在合同法中普遍有效。如果根据我们前面说的原则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法执行,甚至一方违约,但如果被承诺方基于对承诺的信赖作出了安排,做题时需要考虑禁反言原则。
甲对乙说,你要来我家,我就送你一件古董。乙花费数千美元,搭乘商务舱来到甲家里。虽然没有对价,无法执行古董,但可以要求甲赔偿数千美元的机票费用。
甲承诺赠与乙100万,乙基于此买了一辆10万的车。虽然赠与合同因为没有对价无法执行,但乙可以主张基于受赠与的信赖花的10万元。
甲乙口头约定乙5万美元交易乙的二手车,前提是乙去将二手车翻新,乙花了5000美元翻新二手车,甲却主张反欺诈法导致合同无法执行。虽然合同不会因为乙作出的安排变得可以执行,但乙可以主张5000美元的翻新费用。
基于信赖作出的安排必须是有损害的(detrimental)。
甲承诺赠与乙1万元,乙基于此订了一晚1万元的豪华套间,可以随时取消。甲觉得乙太过挥霍,于是拒绝赠与。虽然乙作出了安排,但乙可以取消预订,没有任何损失,合同依然因为没有对价而无法执行。
我们还用禁反言理论来解决竞标中发包方或承包方违约的问题,甚至可以让原本普通法下不成立的合同变得成立了。
承包方询问分包方一个工程的报价,分包方报价10亿,承包方计算自己的成本后以11亿的价格中标,后分包方撤回报价,承包方以12亿的价格找第三方完成工程。分包方能够合理预见到承包方会基于对自己的报价的信赖投标,所以需要承担损失。
在上例中,有最新的模拟题认为发包方的报价在竞标后的合理时间内不可撤销,所以合同是成立的,主张的是期望赔偿金。这种回答的思路是在能用普通法解决问题的时候尽量不用衡平法。但仔细思考普通法理论,不可撤销的要约需要支付对价,仅仅拿这个报价去投标的行为并不是任何对价(除非发包方同意中标后将工程给承包商,则可以构成对价)。总的来说,用禁反言理论似乎更加合适。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是衡平法重要原则,即不公正地以牺牲另一个人的利益为代价而获利。前面我们已经介绍了不当得利返还(restitution)的适用。
准合同(quasi-contract, implied in law contract)是在合同依法不成立、无法执行时,但一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另外一方不当得利时,法院可以拟制一个合同并执行。
医生看到昏倒在路边的病人后把他救醒,虽然没有合意无法形成合同,但法院可以基于准合同理论让病人支付给医生适当的医疗费用。
我们要将准合同和事实合同(implied in fact contract)区分开来,事实合同是指双方没有言语的交流,但合同事实上成立,类似前文的“默示接受要约”。
甲将车开到油枪边,服务员把油加满,虽然双方没有任何言语交流,但合同事实上成立。
特殊履行
特殊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即给付金钱以外的履行方式,通常只有当交易的物品非常特殊无法用金钱衡量时,或者用金钱给付救济明显效率不高时,法院可以决定判特殊履行。需要注意的是,宪法禁止强制劳役,所以法院几乎从来不判让被告强制给原告提供服务。
甲是世界出名的画家,乙支付甲要求画一幅《花脸猴出浴图》,甲欣然接受,后甲违约。虽然金钱给付救济不足以弥补乙的损失,但法院也不会强制让甲创作。
法院可以要求某人必须拆除非法加盖的房屋,如果自己不拆,法院就请人帮他来拆。
在古董交易中古董商违约,法院可能会判古董商把特定的古董交付给买家(replevin)。
卖家刚发货就听到买家即将破产的消息,卖家可以要求特殊履行并直接取回货物(replevin)。买家也有类似的权利。
在前面两个例子中,我们看到replevin(取回物品、返还原物)可以是最终判决的一部分,也可以在诉中申请。
诉中申请的救济一般都是衡平法,比如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和临时禁止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我们会在民诉篇详细讲解。
考虑到并不能强制劳役,所以除了返还原物(replevin),考题中的特殊履行大部分时候和房地产、股票等的强制过户有关,我们已经在前面介绍了买家和卖家要求强制履行的区别。
虽然不能强制个人做某事,却可以强制要求政府做某事,比如必须给一对同性恋发放结婚证,我们会在宪法篇详细学习。
解除合同和重写合同
解除合同(rescission)是我们前面所说当合同可撤销时一方采取的救济。比如共同误解、欺诈、不当影响等。
重写合同(reformation)是我们前面所说当合同因为书记错误(clerical error)导致和双方的意思不符时采取的救济。
解除合同和重写合同都是衡平法救济,对于这两个主张可以采取衡平法抗辩。此外,善意第三人(bona fide purchaser)如果取得了标的物,可以用来对抗合同的重写。
衡平法抗辩
如果原告提出衡平法的主张,被告可以提出衡平法抗辩。
懈怠(laches)是指原告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诉讼时效(statute of limitation)不同的是,懈怠没有明确的时间表。如果原告早就知道自己的权益,但故意等到履行成本增加或者履行对被告不利是才行使,法院可能会调低原告主张的请求。
买家购买一套房屋,但卖家迟迟不交易,买家也并不催。一年之后,房价升值了50%,买家要求强制过户(衡平法救济)。卖家可以用懈怠为由抗辩,主张买家同样也有责任。比较聪明的做法是在诉讼时效内提出普通法赔偿,这样卖家就无法提出衡平法抗辩。
脏手(unclean hands)是指原告对事情的发生也有过错。
困难(hardship)是指签约时双方信息不对等,被告会因此蒙受巨大损失。
甲以5元的价格向乙购买10000股某公司股票,乙不知道的是该公司所在行业可能即将有重大发展,股票价格至少应当价值10元。乙拒绝过户。我们之前学过该合同成立并且可以执行,但如果甲要求特殊履行强制过户股票(衡平法救济),乙或许可以提出抗辩说签约时双方信息极为不对等,强制过户会给乙造成巨大的损失。
禁反言(estoppel)是指原告已经让被告合理信赖原告不会再主张该诉讼请求,且被告基于该信赖已经作出安排。
减少损失(mitigation of damages)是指如果原告明明可以及时减少损失却没有行动,被告可以要求法院让原告承担原本可以减少的损失。
衡平法抗辩不一定能完全让原告的主张完全失效,但或许可以让原告的主张打折扣。